原标题:公司经禁制难以偿还负债,股东出资时限虽未期满仍被高等法院新增为举报人
文|程长青辩护律师 北京宽频(北京)辩护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
“九民会议纪要”颁布后,程长青辩护律师曾写过《阐释|“九民会议纪要”有关所夺制中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该书,该书经北京律协、《总务之家》等转贴,在各大平台阅读量10000+,还有一些民营企业总务、辩护律师同行发短信、来电交流。
“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明确规定,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时限自身利益。债务人以公司难以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难以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全力支持。但,下列情况仅限:(1)公司做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高等法院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2)在公司负债造成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它形式缩短股东出资时限的。
根据以上第(1)种情况,公司做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高等法院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可以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难以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程长青辩护律师在《阐释|“九民会议纪要”有关所夺制中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该书中分析称,“九民会议纪要”和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判例(一)的相关明确规定,经人民高等法院禁制,公司难以偿还负债,债务人即可主张公司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允诺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难以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在审判实践中,“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后,公司经高等法院禁制,难以偿还负债,股东的出资即使没有即将到期,仍然被高等法院新增为举报人,这样的事例已经不少见了。
事例一:
在北京保盛公司与北京热切公司、李二兵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案中,天津市省高院判决全力支持将未届出资时限的公司股东新增为举报人,公司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难以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北京市省高院在一审起诉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表示:
1、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时限自身利益。债务人有权以公司难以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仍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难以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但公司做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高等法院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以及在公司负债造成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它形式缩短股东出资时限的两种情况仅限;
2、该案保盛公司已经向天津市三中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了禁制,但因热切公司未明个人财产N4891F,天津市三中高等法院裁定终结本次继续处理程序,同时热切公司紫苞人不知去向,公司亦无人全权负责,可以认定热切公司明显缺乏偿还能力。对于热切公司的股东,虽仍未届出资时限,但由于公司做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高等法院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难以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最后,天津市省高院认为保盛公司允诺新增热切公司的股东李二兵为举报人,于法有据,予以全力支持。
事例二:
在翁某与北京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赖某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案中,北京市宝山高等法院判决将未届出资时限的公司股东新增为举报人,公司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难以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北京市宝山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明确规定及《九民会议纪要》精神,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时限自身利益。债务人以公司难以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难以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全力支持,但在公司做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高等法院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且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仅限。
该案中,做为举报人的北京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停业,对其房地产、银行、工商、车辆、证券等查询均未发现N4891F的个人财产,北京市宝山高等法院认为,该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但没有提出申请宣告破产,被告赖先生做为举报人的股东司法机关应当对债务人翁先生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虽然赖某的出资时限尚未期满,北京市宝山高等法院还是判决新增未出资的股东赖某为举报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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