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股东出资 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 隐性抽逃出资
案件名称:
东莞市姚学甲建筑非常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衢州物业管理股权投资管理非常有限公司、东莞市衢州股权投资非常有限公司继续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即是字第226号,2013.12.23]
裁判摘要:
股东前述出资小于缴税出资形成的资本折价,物理性质上归属于公司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不形成股东对公司的银行贷款,股东以此作为银行贷款债务人而与公司以物变卖的,形成隐性抽逃出资,不合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检察院民事继续执行中扣留、扣留、冻结财产的明文规定》第十四条明文规定的阻却人民检察院继续执行的条件,不发生卖方所有权变动的拘束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一)训传培对衢州股权投资公司的附加出资不是银行贷款,而归属于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训传培对衢州股权投资公司所谓的银行贷款债务人并不成立。具体来说,衢州股权投资公司1995年设立时,公司会章明文规定第一期股权投资总额1.46亿元,而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元,故主要包括训传培在内的各股东还需要附加出资,公司会章第十条也因此明文规定各股东“应按施工进度及各方相应的出资额按时资金投入资本金”。但对于股东在注册资本之外的出资归属于什么物理性质,会章并未明确明文规定。1993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企业组织机构》第311号专业课程“资本资本资产”部分明文规定:“一、本专业课程计量企业取得的资本资本资产,主要包括接受捐赠、资本折价、法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换算超额……”对于资本折价的范围,第三款明确明文规定:“股权投资人交付的出资额小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超额,作为资本折价。”《公司法》(1993)第一百八八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列为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据此可知,股东对公司的前述出资小于缴税注册资本部分的,应归属于公司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衢州物业管理公司主张训传培对衢州股权投资公司多缴的出资归属于训传培对衢州股权投资公司的银行贷款,但未提供更多证据证明双方事先对该出资的物理性质为银行贷款以及银行贷款期限、银行贷款本息等有特别约定,在此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明文规定,训传培多缴的出资应为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而非银行贷款。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工程项目全面实施资本金管理制度的通告》(请示报告(1996)35号)明文规定: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股权投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合作开发工程项目和集体股权投资工程项目,全面实施资本金管理制度,股权投资工程项目要具体来说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工程建设;在股权投资工程项目的总股权投资中,除工程李文韬从银行或资本金市场筹措的负债性资本金外,还要拥有一定比率的资本金;股权投资工程项目资本金,是指在股权投资工程项目总股权投资中,由股权投资者所夺的出资额,对股权投资工程项目来说是非负债性资本金,工程李文韬不承担这部分资本金的任何人本息和负债;股权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率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人方式一口口;股权投资工程项目的资本金一次所夺,并根据批准工程建设的进度按比率逐年到位。该案中的衢州商业区工程项目是衢州股权投资公司私营市政建设公司合作开发的,衢州商业区于1996年1月开工工程建设,1999年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上述通告对其具有规范效力。因此,认定训传培对衢州股权投资公司的出资为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相关明文规定,具有政策依据。再次,一审期间,方洪提供更多的记事本物证记载:“衢州股权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十万元,谢鲁瓦各股东多资金投入的资本转为资本资本资产。佛山三角洲公司:.23; 市Cesco易进出口公司:.13;科埠非常有限公司:.49;百盛股权投资合作开发公司:.37。资本资本资产合计:15991 016.22。”由此证明,衢州股权投资公司各股东对多缴出资的物理性质为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也是明知并认可的。最后,一审期间,方洪提供更多的训传培通过香港科埠公司向衢州股权投资公司出资的53张会计凭证原始记录即为“资本资本资产”,虽后来被更改为“长期银行贷款”,但根据《会计法》的明文规定,会计凭证不得变造,衢州股权投资公司变造上述会计凭证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应属无效。
(二)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归属于公司的后备资本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率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一口口,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负债计算本息,隐性抽逃。 2003年5月14日,衢州股权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用该案的房产抵顶训传培多资金投入的出资本息,实质是将林金培本归属于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的出资转变为公司对训传培的银行贷款,并采用以物变卖的形式予以返还,导致训传培隐性抽逃出资,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与《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上述通告的明文规定相抵触,故董事会决议对训传培银行贷款债务人的确认及以物变卖决定均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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