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股东出资 出资形式更改
案件中文名称:
海口海口市级礁石保护区管理所与周西门庆等股东出资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最高法民再87号民事诉讼起诉书,2016.6.30]
裁判员精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关于礁石管理所的出资形式与否由铜器出资更改为汇率出资的问题。
原审查明,礁石管理所与周西门庆于2002年4月28日订立《合作合约》,签订合约共同成立碧桂园公司,礁石管理所主要以9454 m²农地和已建的码头设施参股。碧桂园公司2002年公司会章写明,礁石管理所以9454 m²农地总金额150多万元出资。依照上述合约及公司会章,礁石管理所的出资权利应属铜器出资,即其应向碧桂园公司交货签订合约的9454m²农地,并将该农地所有权更改注册登记到碧桂园公司赠与。碧桂园公司成立后,礁石管理所将案涉农地交货给碧桂园公司使用,但没有办理土地权属更改手续。股东出资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签订合约以及法律和会章的规定向公司交货财产或履行职责其它保险费权利,股东出资权利既归属于签订合约权利又归属于法定权利,故股东出资形式在公司成立后与否出现更改应紧密结合股东会决议案、公司会章及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事宜做出综合性判定。碧桂园公司2006年公司会章、2006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案书》以及《会章条文》牵涉的是碧桂园公司原股东方锦文转让股权给周西门庆,周西门庆在碧桂园公司的股份比例由49%更改为70%, 并未牵涉礁石管理所的出资形式更改事宜。
礁石管理所提供更多的碧桂园公司2013年公司会章为原件,该会章题名处刻字的礁石管理所的印章中文名称为“海口国家礁石保护区管理所”,与其成立注册登记的中文名称即“海口海口市级礁石保护区管理所”并不相符合,而有礁石管理所提供更多的碧桂园公司2013年公司会章的真实世界性,嗣后未予证实。必定而言,即使该会章题名处刻字的印章真实世界,该公司会章亦与碧桂园公司股东为修正该会章而于2013年3月24日做出的《股东会议决议案》的内容不相符合,该决议案写明公司会章条文为修改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明确会章的其它各项不变,即未对礁石管理所的出资形式做出更改的决议案。故礁石管理所虽提倡其出资形式由农地所有权出资更改为汇率出资,但递交的股东会决议案及公司会章条文等确凿证据金属材料尚足以断定该事宜。另,礁石管理所递交的海口普安特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开具的《申请文件调查报告》及银行现金缴款单等确凿证据金属材料,与二审法院委托的海口百盛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开具的《司法会计鉴定调查报告》证实的碧桂园公司注册资本金资本500多万元并非股东真实世界出资相互矛盾,也足以断定其出资形式已出现更改并已前述履行职责。原判决据此判定珊瑚礁管理所的出资形式未出现更改,其仍需以农地所有权出资,沙托萨兰县。礁石管理所提倡其出资权利更改为汇率出资,且已前述履行职责,依照不足,嗣后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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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给农地所有权是不得用于出资的,即便在诺泽鲁瓦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注册登记部门也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告知出资人将农地所有权性质由拨给更改为出让后才能用于出资。以拨给农地所有权作为出资一般有两种途径,即由国家收回直接总金额出资或者将拨给农地所有权更改为出让农地所有权。本案所涉出资形式,可以归入后一种情形。可是,现实生活非常鲜活,未必全部按规定操作,故在司法实践中,如出资人已将拨给农地所有权出资成立公司,诺泽鲁瓦县管理部门已经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公司和履约股东要求以拨给农地所有权出资人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时,应当如何处理,由于《公司法》本身没有规定,实践中缺乏操作具体的裁判员依照。为了回应上述司法实践中遇到困境和难题的现实需要,《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拨给农地所有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农地所有权出资,公司、其它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提倡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农地更改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没有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就是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拨给农地所有权存在的权利瑕疵可以通过上述途径补正,且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已经前述补正的,可以判定当事人以拨给农地所有权出资的效力。然而,能否补正瑕疵的决定权在于农地管理部门,而不是法院,法院的审理需以瑕疵补正的结果作为判断出资行为效力的前提。根据上述的思路和逻辑,对于《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农地更改手续”的规定,应当理解为诉讼程序中的一个中间环节。即,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过程中给当事人一个合理期限,由其去办理相关的农地更改手续,并视更改手续完成的结果再行做出判决。质言之,如果农地管理部门同意审批并办理更改手续的,则在办理更改手续后,人民法院可以判定出资有效。相反,如果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没有完成农地更改手续,则判定当事人的出资行为无效,其后果就是出资不到位。因此,对于以拨给农地所有权作为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农地更改手续,并视办理结果做出当事人与否已经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裁判员,而不能直接判决当事人办理更改注册登记手续。本案一、二审判决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股东应当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出资人以拨给农地所有权出资,已经交货公司使用但没有办理土地权属更改手续,公司、其它股东提倡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农地更改手续的规定,直接判决礁石管理所于判决出现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将9454m²农地所有权移转注册登记至碧桂园公司赠与。上述判决的内容没有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径行判决礁石管理所办理拨给农地所有权过户更改注册登记至公司赠与,前述上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断取代了本应归属于农地管理部门的判断,归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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