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借公司企业法人独立心智避免出现公司负债,在公法中比比皆是。为的是保护负债人人的权益、促进良好的引进外资环境建立,我所重新组建了律师团队,在大量考察和现代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开发了“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对公司负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服务产品,其目的是为的是协助顾客实现负债人(特别是继续执行终本负债人和公司经营不善负债人),引导和指导顾客合规性经营,期许对您有所协助。
典型事例
01
(2021)沪01民终2393号
02
裁判员要义:
虽然信用信息申报报告及公司会章显示股东已实收出资,但高等法院委派财务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开具的财务会计鉴别报告书认为公司注册资本未实收妥当,应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03
此案概要:
快节奏公司诉顶沛公司委派华海案,字用章高等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做出民事裁决:顶沛公司可于裁决施行之日五日内偿还快节奏公司垫退款共计.20元及欠费退款的利息损失。后顶沛公司置之不理此案裁决,提出裁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高等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做出民事裁决:否决裁定,重审。
快节奏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就上述施行裁决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字用章高等法院以被继续执行人顶沛公司赠与无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提出申请者也无法提供明确的个人财产蛛丝马迹为由,于2018年8月23日做出(2018)沪0105执1937号继续执行裁决:就此结束本次继续处理程序。快节奏公司发起继续执行提出异议程序,提出申请新增郝娜、周永安、杨林为被继续执行人,字用章高等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裁决否决该提出申请。快节奏公司置之不理字用章高等法院的裁决结果,故进而提出诉讼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请求新增郝娜、周永安、杨林为(2018)沪0105执1937号继续执行案件被继续执行人;一审裁决支持快节奏公司诉讼请求后,一审原告郝娜又提出诉讼裁定。
一审审讯中查清,顶沛公司于2014年3月5日设立,注册资本9,800多万元,股东为郝娜(所夺4,998多万元,出资时间为10年内)、刘某(所夺4,802多万元,出资时间为10年内)。自设立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股东变更为郝娜、周永安、杨林,公司增资至12250多万元【系A公司增资2,450多万元(实收,占20%)】。2018年11月30日,杨林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郝娜。2018年12月14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2,450多万元转让给郝娜,公司会章记载:顶沛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250多万元,股东为韩冰(5,390多万元,出资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郝娜(6,247.50多万元,出资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周永安(612.50多万元,占5%,出资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
审讯中,郝娜认为顶沛公司2018年企业信息申报股东于2016年12月30日完成实收出资,出资额来源于A公司投资款多余部分的代缴出资。经快节奏公司提出申请,字用章高等法院委派上海复兴明方财务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对顶沛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实收妥当进行财务会计鉴别。上海复兴明方财务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开具财务会计鉴别报告书:根据现有资料查证,顶沛公司注册资本实收妥当2,450多万元,尚有人民币9,800多万元注册资本未实收妥当。
04
裁判员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企业企业法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施行文书确定的负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变更、新增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负债人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一审审理中,经上海复兴明方财务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财务会计鉴别认为顶沛公司尚余9,800多万元注册资本未实收妥当,裁定人郝娜虽对该鉴别意见提出提出异议,但从该鉴别机构具备鉴别资质及接受鉴别的程序,依据《中国注册财务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结合顶沛公司提供的鉴别资料,实施逐笔核对的财务会计鉴别程序等,做出的财务会计鉴别意见并无不当。裁定人郝娜虽对该鉴别意见提出提出异议,认为顶沛公司2018年企业信息申报股东于2016年12月30日完成实收出资,出资额来源于A公司投资款多余部分的代缴出资及刘桂侠多笔往来款的借款出资,但相关银行转账明细、记帐凭证等材料已经作为财务会计鉴别材料,裁定人郝娜未能举证其他充足的证据材料予以反驳,对裁定人郝娜之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风险提示与建言
对于负债人人而言,对于出资期限届满的股东,负债人人应向高等法院提交股东未缴纳出资的直接证据,例如被继续执行人信用信息申报报告、公司会章、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等,必要时可以提出申请高等法院委派财务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进行财务会计鉴别。
对于被继续执行人公司和股东而言,对于出资期限已届满的股东,在负债人人提交证据对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提出合理怀疑时,股东应提交有证明力的转账凭证、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等材料证明其已履行完毕出资义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负债人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负债人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出诉讼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原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出诉讼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告股东追偿。
本法律服务产品律师团队成员
如您对本法律服务产品有任何建议、意见、疑问或咨询等,均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我们。谢谢!
声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专栏文章中的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类似个案的办案依据。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均与作者或作者所在的单位无关。
供稿:傅栋周编辑:周 兰审核:吴 鼎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