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童锐,汪江涵
观点全文公司会章未约定股东出资时限的,公司职责个人财产则处于完全不确认的状态,并无保护股东时限自身利益的必要和可能,负债人可以提倡股东即时出资以偿还债务公司难以偿还债务的负债。
自2014年3月1日实施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以来,许多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即开始运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负债进而导致负债人的借款人难以同时实现的现象非常普遍。在此情况下,负债人通常会试图通过诉讼请求负债人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形式同时实现借款人,在民事实践中有的是高等法院全力支持快速即将到期,而有的是高等法院不全力支持,故民事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2019年出台的《全国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对股东出资可否快速即将到期作出了明文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通常不全力支持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
6.【股东出资可否快速即将到期】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依法享有时限自身利益。负债人以公司难以偿还债务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难以偿还债务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未予全力支持。但,以下情况仅限:(1)公司作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高等法院诸般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但不申请宣告破产的;
(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形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
但若公司会章并未约定股东出资时限,因而难以确认股东出资时限是否已经即将到期,负债人能否允诺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难以偿还债务的债务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呢?
//事例比较:龙岗高等法院与横琴高等法院的朱某不同判//本栏近日办理了多宗广州市东莞市高等法院该案的保险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本栏代理被告公司控告被告公司偿还债务欠款,并同时新增被告公司四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允诺高等法院裁决四名股东对被告公司本息负债分担补足偿还债务职责。被告公司会章中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是:股东所夺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经营须要决定出资计划。
东莞市高等法院经该案认为,被告公司并所留证明被告公司注册资本已到交纳时限,故没有全力支持己方有关股东分担补足偿还债务职责的政治理念。
本栏在审讯时一审递交了深圳横琴合作区高等法院该案的另多宗与该案此案相似的(2018)粤0391民国初年5394号刑事案件(以下称“启燕案”)供主审法官参考,启燕案中被告公司的会章有关出资时间的规定与本栏所办刑事案件被告公司会章的规定一模一样,而启燕案中高等法院的裁判观点为:
公司会章约定了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但未约定出资时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有限职责公司会章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五)股东的出资形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之规定,并致使公司职责个人财产在法律上处于不确认状态,给公司负债人同时实现借款人带来严重隐患,为平衡保护负债人和公司股东自身利益,会章未就出资时限作出记载的,股东应当即时履行出资义务。
最终,横琴高等法院全力支持了被告启燕公司有关股东分担补足偿还债务职责的诉讼允诺。
//事例分析//因此,有关公司会章未约定股东出资时限,负债人是否可以提倡未出资股东即时出资的问题,龙岗高等法院和横琴高等法院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经研究分析,从《公民事》规定和《九民会议纪要》的精神出发,本栏认为横琴高等法院有关负债人有权提倡未出资股东即时出资的裁判观点更值得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公民事》第二十五条是对于公司会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若股东未在会章中明确约定出资时限,应视为其放弃时限自身利益可根据公司实际须要即时出资,则并无保护股东出资时限自身利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二,《公民事》之所以规定出资时限是公司会章必要记载事项,是因为公司会章经过法定的公示即可产生使社会公众和负债人信赖的法律效力,若公司的出资时限都难以确认那么公司的职责个人财产便永远处于不确认的状态,以保护股东的时限自身利益为由让负债人信赖一个可能永远难以确认的出资时限明显有失公允,也会给交易安全造成极大的风险。
第三,《九民会议纪要》不全力支持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主要理由除了保护股东依法享有时限自身利益之外,还有基于平等保护全体负债人的考虑「单个公司负债人直接要求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会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自身利益。(参考事例:(2019)京0102执异282号)」。
股东若未约定出资时限,所有的是负债人都不具有对公司职责个人财产和资金实力的期待和信赖,转而信赖股东在公司难以偿债时可以足额出资,因此要求股东即时履行出资义务对所有负债人的保护是公平的。
//启示与反思//对于公司股东而言,为保护自身的时限自身利益,在公司会章中应明确约定出资时限。对于公司负债人而言,在交易时要充分了解对方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和公司会章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商业风险。
对于律师而言,办理类似针对负债人公司的诉讼时,可以依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3条的规定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允诺股东对公司负债分担补足偿还债务职责,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在执行程序中申请直接新增未出资股东为共同举报人存在现实操作上的困难,极有可能须要另行单独提起针对股东的诉讼才有可能获得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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