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顾客进行咨询:该顾客与合作方共同股权投资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就合作事项以及股权体系结构允诺本栏提供法律服务。
本栏注意到公司注册登记注册资本较大,遂向顾客提问:公司预计今年实际股权投资金额有啥?顾客答:预计今年不到1000万。问:前期股权投资啥?答:预计今年300万。再问:注册资本为何注册登记这么高?答:显示公司实力。问:是否考虑到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信用风险?答:没有。顾客遂问:答信用风险?答:信用风险之一是公司濒临破产时,股东在未实收出资覆盖范围内需要向负债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由顾客进行咨询从而引发本栏思考负债人对未出资股东追责职责,以及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难题。
一、公司负债人追责未出资股东职责的有限职责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晰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说明(三)》)明晰了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覆盖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准则,“未出资本金覆盖范围”限定了未出资股东的最大职责覆盖范围。《公司法说明(三)》第13条第2款明晰规定:
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覆盖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他负债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同时,《公司法说明(三)》亦明晰了公司负债人追责未出资股东职责时只受其债务人时效的管制,并不受股东出资权利或退还出资权利的时效的管制。《公司法说明(三)》第19条第2款明晰规定:
公司负债人的债务人Pesnel时效前夕,其依照本明晰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的明晰规定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分担索赔职责,被告股东以出资权利或是退还出资权利超过时效前夕为由进行申辩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此外,在继续执行过程中,公司负债人也可以提出申请新增未出资股东做为举报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事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当事人若干个难题的明晰规定》第17条明晰规定:
做为举报人的经济实体,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生效卷宗确定的负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未交纳或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晰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职责的主办人为举报人,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覆盖范围内司法机关分担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追责未出资股东职责,能够保障公司负债人的自身利益,但在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度下,股东可以通过章程约定将其出资时限无限缩短。如果股东未届出资时限,负债人能否要求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以使负债人的债务人获得偿还?为明晰裁判员尺度,《九民会议纪要》对股东出资可否快速即将到期作出了明晰明晰规定,下文详细描述。
二、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明晰规定:
6.【股东出资可否快速即将到期】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享有时限自身利益。负债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覆盖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做为举报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诸般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 (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缩短股东出资时限的。《公司法》并未明晰明晰规定股东出资能否快速即将到期,现行立法中有关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明晰规定,仅有《企业宣告破产法》第35条和《公司法说明(二)》第22条第1款明晰规定。有关负债人能否要求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九民会议纪要》的态度是一般未予全力支持,仅有两种情况下例外。
第一种情形实际上是比照《企业宣告破产法》第35条的明晰规定,公司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但未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公司负债人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第二种情形则是股东通过缩短出资时限恶意规避公司负债,应当在法律上给予否定评价。
《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明晰规定既然明晰了未出资股东一般情况下不分担补足索赔职责,那么,该明晰规定与《公司法说明(三)》第13条第2款明晰规定的未出资股东应分担补足索赔职责是否矛盾呢?
本栏认为,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在适用衔接上,《公司法说明(三)》第13条第2款“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该“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隐含的前提应当是“股东已届出资时限”,在此情形下要求股东分担补足索赔职责,法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在股东“未届出资时限”的情形下,能否要求股东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即股东出资能否快速即将到期,则应适用《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的明晰规定。
结尾回到前文顾客进行咨询的难题,在实际股权投资额较小时注册登记较大的注册资本,如果出现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的情形,股东的信用风险则会明显增加:在已届出资时限时,股东需要分担补足索赔职责;未届出资时限时,股东出资亦可能快速即将到期;即使否定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公司在宣告破产时,也同样会要求股东交纳所夺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管制。
因此,在所夺资本制度下,本栏仍建议认缴注册资本与实际股权投资强度相匹配,而勿盲目求高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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