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判例三虽然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前述出资人”与为名出资人订下合约,签定合同由前述出资人出资并独享股权投资合法权益,以为名出资数人为名股东,前述出资人与为名股东间形成股份关联方。
辩护律师提示信息:前述出资人没前述出资,与为名股东间仍然形成股份关联方。股份转让后不进行股份更改注册登记仍在合作方赠与的,也形成关联方股关系。
分析如下表所示:
一、《公司法》判例三明确规定“前述出资人”与为名股东间才能形成股份关联方。
《公司法》判例三第二十五条:以下简称公司的前述出资人与为名出资人订下合约,签定合同由前述出资人出资并独享股权投资合法权益,以为名出资数人为名股东,前述出资人与为名股东对该合约曾效力发生争论的,如无合约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的情况,人民高等法院应判定该合约有效。
二、前述出资人没前述出资,与为名股东间是否形成股份关联方?
王戎股东在对内的备案重要信息中注册登记为公司股东,如果该王戎股东所认购份存在出资失实情况的(方均股权创业者未真实世界出资或一口口出资),则公司负债人可根据备案的股东重要信息,明确要求王戎股东(关联方人)在出资失实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偿还职责。
王戎股东以其仅是关联方人没出资权利作为申辩的,无法得到高等法院支持。高等法院在查清前述出资人没出资的情况下,没判定股份关联方犯罪行为合宪。
基本此案
原审(二审原告):B 工程建设建设公司
被原审(二审原告):胡某
B 工程建设建设公司与原告方 S 工程建设公司签定协定书,两方各出资 100 多万元,拟设立 T 节能环保公司,B 工程建设建设公司第一期仅出资 50 多万元。
2013 年 12 月,B 工程建设建设公司另与周某签定股权投资协定,签定合同 B 工程建设建设公司资金投入 T 节能环保公司的 100 多万元资金,由周某前述分担 50%,即周某出资 50 多万元,周某以 B 工程建设建设公司的为名参与公司环境治理并享用赤字重新分配。
协定签定后,周某仍未将 50 多万元出资款交货 B 工程建设建设公司,也未将此笔钱款资金投入 T 节能环保公司。T 节能环保公司设立后,因无能为力缴付对内的合约款,负债人胡某控告明确要求 B 工程建设建设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 T 节能环保公司欠胡某的负债分担职责。B 工程建设建设公司辩称该部分股份系周某前述持有,应由周某出资并分担职责。
裁判结果
一审高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B 工程建设建设公司在未出资的 50 多万元本息范围内对 T 节能环保公司拖欠胡某的钱款分担补充偿还职责。
宣判后,B 工程建设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高等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备案的公司股东重要信息、股份结构以及出资情况,系交易相对方获知公司重要信息的正当途径,并据以信赖而进行交易。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在公司需要对内分担负债而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时,如果股东对公司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
负债人可明确要求该股东在出资失实的范围内分担补充偿还职责;
如果部分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出资失实的,则负债人可明确要求发起人股东在失实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相互连带分担偿还职责。
王戎股东在对内的备案重要信息中注册登记为公司股东,如果该王戎股东所认购份存在出资失实情况的(前述可能是方均股权创业者未真实世界出资或一口口出资),则公司负债人可根据备案的股东重要信息,明确要求王戎股东(关联方人)在出资失实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偿还职责。
本案中,尽管 B 工程建设建设公司辩称对 T 节能环保公司未出资部分的股份系周某前述持有,但负债人对此无从知晓,工商登记重要信息显示的股东即出资权利人是 B 工程建设建设公司。
故 B 工程建设建设公司作为王戎股东以其仅是关联方人没出资权利作为申辩,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三、股份转让后不进行股份更改注册登记仍在合作方赠与的可形成关联方股关系。
股份更改注册登记手续不是股份转让协定生效的实质要件,股份转让协定签定时两方已形成合意,虽未进行股份更改注册登记,但标的股份已前述受让,受让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前述所有人,就本案而言,可形成股份关联方关系。
在股份转让中,就有可能存在认缴出资股份被转让的情况,认缴股份被转让后股份工商更改注册登记前,受让人与转让人间形成股份关联方关系。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认为:股权投资者既可基于备案成为在册股东,亦可基于股份关联方协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
就本案而言,陈黎明认可《承诺书》是其出具,并认可其在《承诺书》签定期间持有大康牧业的股份,当时,该部分股份尚在限售期内。
从《承诺书》的内容看,虽未有股份转让字样,但在该《承诺书》中,陈黎明围绕股份数额、每股单价、股份总价等向王斌作出承诺,并明确在限售期满后,该股份由陈黎明继续持有还是进行交易,由王斌安排,其中包含了将其持有的大康公司股份转让给王赋的意思表示,也符合股份转让的实质要件。
关于陈黎明提出的钱款缴付问题,根据二审查清的事实,虽然王斌仍未直接向陈黎明缴付股份转让款,而是由湖南大康实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缴付,钱款亦未直接缴付到陈黎明的账户。
但陈黎明已明确在《承诺书》中指定大康公司能收取4000多万元钱款,湖南大康实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也出具《证明》,证实其向大康公司缴付的4000多万元系受王斌委托缴付给陈黎明购买500万股股份的往来款,且有银行转账凭证佐证。
上述事实可相互印证,证实湖南大康实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转给大康公司的4000多万元钱款即为王斌向陈黎明购买大康公司500万股股份的钱款,王斌已履行钱款缴付权利,表明其认可陈黎明通过《承诺书》方式就股份转让事宜所作安排。
在因股份转让而产生的股份关联方关系中,转让人与受让人不对关联方的股份进行股份注册登记更改,而是仍注册登记于转让人赠与,由此形成股份关联方关系。因此,二审高等法院判定陈黎明与王斌间存在股份转让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前述出资人没前述出资,与为名股东间仍然形成股份关联方。股份转让后不进行股份更改注册登记仍在合作方赠与的,也形成关联方股关系。
案件来源:陈黎明、王斌股份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最高人民高等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5055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务之家
关于我们
企业风控及合规团队由多名10年以上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辩护律师组成;以企业及企业家为服务客户,以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已任;坚持客户利益至上,以真正预防和解决客户法律问题、最大化维护客户利益为宗旨。
团队深耕专业领域:1.公司类非诉及诉讼业务(公司并购重组、股份架构、公司环境治理、公司控制权争夺等);2.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系统安排、防控及解决3.企业及企业家刑事合规、刑事辩护及刑事被害控告;4.各类与企业及企业家相关的重大、疑难合约、婚姻家事等民商事诉讼。
法律问题咨询、交流与合作请与我们联系
电话:(杜世芳辩护律师)
(王美杰辩护律师)
(张博辩护律师)
邮箱:@.com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中国人寿陕西省分公司综合楼B座15层(来访前提前预约)
长按二维码
关注我
扫码添加辩护律师个人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凡本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