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仅出资未进行备案的股份创业者仍未获得股东身分,其将出资转成银行贷款的犯罪行为,不应判定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译者:唐A43EI267SM 王磊 街乡(上海两高关键性疑难辩护律师项目组)
作者: 法客王国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
裁判员要义
方均股东是指为了避免出现法律条文或所致其他原因,转作别人为名成立公司或者以别人为名出资,但在公司的会章、股东登记表和备案中却记述为别人的出资人。如股份创业者向公司的出资仍未注册登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其股东身分也需经备案证实,且该股份创业者不合乎方均股东的程序法的,公司与股份创业者又签定合约将出资转成对公司债务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该签定合约应属有效率。
此案概要
一、2004年6月28日,齐保贵、蔡竹清(福泽公司紫苞人)、郝凡林签定《密切合作设厂协定书》,签定合约由齐保贵与郝凡林共向福泽公司出资900万。协定签定后,齐保贵股份投资2000多万元(含上海卡车两辆溢价50多万元)。
二、 2006年6月6日, 齐保贵与福泽公司签定《银行贷款转出资合约》,签定合约:一、经录入福泽公司欠齐保贵1950万元。二、将齐保贵的银行贷款全部转成对福泽公司的出资。三、本合约签定后,更改财务管理相关手续,由福泽公司给齐保贵开具出资断定,更改备案。该合约签定后,两方仍未办理手续税务更改注册登记,福泽公司备案的股东一直为蔡竹清、蔡丙峰、冯润拴。
三、 2009年11月11日,齐保贵与蔡竹清盖章证实,齐保Alzonne福泽公司的2000万元股份,转成1500多万元债务人和500多万元股份投资款。该协定签定合约的借款人时限即将到期后,福泽公司仍未履行职责借款人权利。
四、齐保贵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福泽公司偿还所欠1500银行贷款及利息。太原市中院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福泽公司不服,以齐保贵系方均股东,上述协定前述为退股协定,该协定违反公司会章,应判定为无效为由提起上诉。山西省高院二审、美国最高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原判。
裁判员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1500多万元的性质是属于股东的出资款还是对公司的银行贷款。
福泽公司主张齐保贵的股份投资2000万犯罪行为是在履行职责《密切合作设厂协定书》中签定合约的出资权利,且从齐保贵退股时依然保留500多万元股份投资款的事实来看,其是认可股东身分,故齐保贵完全合乎方均股东的全部构成程序法。齐保贵将1500多万元股份投资转成对公司银行贷款的犯罪行为属于股东退股,该犯罪行为因违法公司会章、《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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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所谓方均股东,是指与为名股东达成协定,由方均股东出资,由为名股东代其持股,在公司会章、股东登记表、备案中记述为名股东为股东的股东。本案中,并无证据断定齐保贵与蔡竹清、蔡丙峰、冯润拴中的一人或是多人达成合意,由齐保贵前述出资,由上述备案的股东中的一人或是多人代其持股,作为为名股东。因此,齐保贵不是该公司的方均股东。齐保贵的出资仍未注册登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其股东身分也需经备案证实。因此,将齐保贵1500多万元出资转成银行贷款的犯罪行为并不属于福泽公司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犯罪行为,上述1500多万元的性质属于银行贷款。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股份创业者缴纳出资后,应当及时修改公司会章、股东登记表,办理手续备案,获得股东身分。若股份创业者仅缴纳了出资,未办理手续备案,并不能获得股东身分。
二、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份创业者尚未获得股东身分时,其抽回出资或将出资转成债务人的犯罪行为,并不构成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成为公司股东后欲退出公司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会章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出资人与为名出资人订立合约,签定合约由前述出资人出资并享有股份投资权益,以为名出资人为为名股东,前述出资人与为名股东对该合约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定该合约有效率。
前款规定的前述出资人与为名股东因股份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前述出资人以其前述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为由向为名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名股东以公司股东登记表记述、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为由否认前述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争议焦点是案涉1500多万元的性质是出资款还是银行贷款欠款问题。
本案中,2004年6月28日,恒业公司紫苞人齐保贵与福泽公司紫苞人蔡竹清及郝凡林签定福泽公司《密切合作设厂协定书》,签定合约:蔡竹清负责注入资金2100多万元(占股份60%)、齐保贵与郝凡林共出资900多万元(占股份40%)。各方确保设厂所缺的4000多万元资金按比例全部到位。凡退股者股金按前述入股现金数额退股,按入股资金到公司账户开始计算,按贷款利息最高额结算。按照该协定,齐保贵的真实意思是股份投资部分资金到福泽公司,但出资者也可退股。该协定签定后,齐保贵共向福泽公司支付2000多万元。2006年6月6日,齐保贵与福泽公司签定《银行贷款转成出资合约》,签定合约:一、经录入福泽公司欠齐保贵1950多万元。二、将齐保贵的银行贷款全部转成对福泽公司的出资。三、本合约签定后,更改财务管理相关手续,由福泽公司给齐保贵开具出资断定,更改备案。2009年11月11日,齐保贵与蔡竹清盖章证实,齐保Alzonne福泽公司的股份2000多万元(包括卡车折合50多万元)。上述合约签定后,两方仍未办理手续税务更改注册登记。现福泽公司备案的股东为蔡竹清、蔡丙峰、冯润拴。所谓方均股东,是指与为名股东达成协定,由方均股东出资,由为名股东代其持股,在公司会章、股东登记表、备案中记述为名股东为股东的股东。本案中,并无证据断定齐保贵与蔡竹清、蔡丙峰、冯润拴中的一人或是多人达成合意,由齐保贵前述出资,由上述备案的股东中的一人或是多人代其持股,作为为名股东。因此,原审判决关于齐保贵不是方均股东的判定正确。本案中,在签定合约将齐保贵的2000多万元银行贷款转成其向福泽公司的出资后,福泽公司仍未办理手续备案相关手续。齐保贵的出资仍未注册登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其股东身分也需经备案证实。因此,将齐保贵1500多万元出资转成银行贷款的犯罪行为并不属于福泽公司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犯罪行为。2009年11月11日,齐保贵与福泽公司的紫苞人蔡竹清盖章证实,就齐保Alzonne福泽公司的股份2000多万元转成1500多万元债务人和500多万元股份投资款。2011年9月1日,恒业公司和福泽公司签定协定,签定合约将福泽公司的1500多万元债务人转入恒业公司实施挂账。上述将1500多万元出资转成银行贷款的协定并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判定有效率。原审法院关于案涉1500多万元纠纷系债务人纠纷的判定正确。申请人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条文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齐保贵并非方均股东。因此,原审判决对齐保贵并非方均股东这一基本事实判定正确。申请人关于“原判决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断定”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件作者
美国最高法院:上海恒业物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福泽煤炭气化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民申字第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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