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有哪些?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新公司法取消了货币出资的数额要求。
《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所以,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作为款项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非货币财产如何出资?
(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债权出资。对于债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做出规定。之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于债权的出资一直持否定态度,对债权用于出资的情形不予办理登记手续。但在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针对公司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这意味着债权是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的司法主流观点依然认为,这里的“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仅限于针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如果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依然会被认定为出资无效。
(5)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得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仍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的,应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7)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可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8)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④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9)关于违法所得财产的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对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取得股权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即在否定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前提下,对其股权“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
但是该司法解释并未对以违法所得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况进行规定。对此,我们认为,这并不属于司法解释的疏忽,由于以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非货币财产,取得人对公司出资行为应属于无权处分,应适用该司法解释有关以无权处分财产出资的规定,考察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非货币财产出资,未实际交付公司或未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到公司名下有何后果?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货币出资,未实际交付或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出资义务有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1)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对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
(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究责任,要求其补足出资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出资不足或出资存在瑕疵的形式有哪些?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5)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效用。
(6)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货币出资金额与注册资本的最低比例是多少?
《公司法》原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在2014年《公司法》做了修订,配合资本认缴制度的实施,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什么是足额出资原则?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股东的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于出资的包括:“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股东完成出资标准:“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法律规定的出资形式达到法律规定的出资标准即符合了足额出资原则。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没有按公司章程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瑕疵出资。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公司成立之前缴纳的出资又抽逃或没有办理实物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构成公司成立之后的瑕疵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全面集中明确的规定了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有未履行出资、没有全面履行出资、抽逃出资三种。只要股东的行为符合上述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就违背了足额出资原则。
《出资协议》是什么?为什么要签订这个协议?
出资协议是出资人为规范公司出资过程中各出资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出资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不成时费用的承担等。
什么是验资?验资有什么作用?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两种:
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验资的作用:检查、辨别企业是否足额将资金投入到企业中,防止企业故意利用高额投资骗取政府的税收和土地等各类资源。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司法解释规定,验资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依照法律规定,验资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一般认为,虚假验资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基础是验资人的侵权行为,其责任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验资人应对第三人承担委托人不能清偿的合同之债的赔偿责任。
哪些财产可以用来作为投资人对公司的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除外。”
投资人可不可以用劳务或者信誉作为自己的投资投入公司当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列举:“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对投资人的货币出资有什么限制?
公司法原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在2014年公司法做了修订,配合资本认缴制度的实施,上述规定已经取消了,即注册公司不再要求货币出资的比例,也不再限制出资的最低金额(特殊行业,还需执行相应的规定),由全体股东认缴并按照约定期限交纳出资。
投资人投入的实物或知识产权出资评估过高有什么后果?
如果实物出资的评估虚高,导致注册资本不足,公司的发起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
什么是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有什么作用?
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资本公积金是一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为资本金的公积金,也可说是一种准资本金,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的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接受的赠与、资产增值、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其中,股票发行溢价是上市公司最常见、是最主要的资本公积金来源。
其作用有以下几点:
(1)资本公积账户在会计核算上具有特殊意义。由于股票溢价(或者出资溢价)是资本公积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早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账户直接称为“股本溢价”账户 。随着现代企业经营和资本运作的日趋复杂,资本公积账户所反映的内容也日渐增多,许多基于特定会计处理程序引起的项目也被置于资本公积账户之下。
(2)尽管有关资本公积的内容主要见诸会计制度,但其意义却主要在于实现法律上的一些基本目标,如保证公司股权关系的清晰。公司的股权关系是由股份来反映的,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股份作为股东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通常具有等额的特点。由于股东尤其是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所实际支付的对价通常高于股票面值,为了在公司账目中真实地体现股东的实际出资,同时又要保证股份的单纯性和持股比例的计算方便,通常将股东出资分别计入“股本”和“资本公积”账户,以此维持公司股权关系的清晰。
(3)资本公积金还起着巩固公司财产基础、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加强公司信用、维持资本完整等作用,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投资人出资后能不能撤回投资?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是,这不等于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转股、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此外,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亦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得以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具体而言,股东退出公司有如下途径:
(1)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两种股权转让的方式,即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一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公司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另一股东,且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二是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对外转让需要履行一定的内部程序,即:
①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通过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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