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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明晰规定的股东(发起人)出资方式,既能是汇率,也能是非汇率金融资产。对汇率,在工作中没有争议,但对非汇率金融资产,因其形态多样,往往容易公开批评。非汇率个人财产做为出资个人财产的正向表述以《公司法》第27条①(《公司法》第82条②)为准,明晰列出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也就是说,非汇率个人财产只要满足用户三个前提就能做为出资个人财产,其一“能用汇率成交价”,并有“能司法机关受让”。《公司法》第27条第一款“但书”明晰规定:“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明晰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除外”。该明晰规定并没有明晰做出排除性明晰规定,而是做出了笼统性的明晰规定。《公司条例》第14条“股东严禁以用工、信用风险、企业法人联系电话、鳑、特许权管理工作权或是预设借款的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明晰规定》第5条③也做出了相同的明晰规定。这里列出股份和债务人两种非汇率金融资产做为出资的情况。第一,股份出资。股份出资是指股东将他们对其它公司的股份受让给公司,让公司替代他甘当股东。《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明晰规定》④对股份出资进行了进一步明晰规定。对股份,要是“在中国全境成立的公司股份”,并且应“土地权属清楚、权柄完整、司法机关能受让”。明晰了股份不能用做出资的四种情况:(一)已被成立实控;(二)股份所处公司会章约定严禁受让;(三)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定决心明晰规定,股份的所处公司股东受让股份应报请核准而未经核准;(四)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定决心明晰规定严禁受让的其它情况。《公司法》司法解释⑤也做出了类似的明晰规定:出资人以其它公司股份出资,合乎下列前提的,人民检察院应认定出资人履行职责了出资基本权利:(一)出资的股份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司法机关可受让;(二)出资的股份无基本权利瑕疵或是基本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职责关于股份受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份无权已司法机关进行了商业价值评估。那些明晰规定主要还是要确保股份出资“能司法机关受让”的明晰规定,合乎公司法的修法意图。第二,债务人出资。债务人出资是指股东将他们对第二人的债务人受让给公司,由公司甘当第二人的债务人人,或是是债务人人将他们对公司的债务人转成公司股份,也就是常说的“债转股”。股份出资明确要求要是“对在中国全境成立的公司的债务人”⑥。这里有三个管制,其一“中国全境”,并有“公司的债务人”。而且这三个前提要同时满足用户。并明晰明确要求“转成公司股份的债务人”合乎三种情况之一:(一)债务人人已经履行职责债务人所对应的合同基本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定决心或是公司会章的明令违犯明晰规定;(二)经人民检察院生效裁判或是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组或是庭外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检察院核准的重组计划或是裁定认可的庭外和解协议。并明确要求“用以转成公司股份的债务人有三个以上债务人人的,债务人人对债务人应已经做出分割”。对非汇率出资的明令禁止情况的思考。《公司条例》第14条明晰规定“股东严禁以用工、信用风险、企业法人联系电话、鳑、特许权管理工作权或是预设借款的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从修法的本意来讲,应是考虑到那些金融资产商业价值具备不确定性,有利于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有利于保护债务人人利益。但在工作中,那些金融资产的商业价值对公司而言要能又至关重要。比如用工,对某一孵化器公司而言,某一技术人员所掌控的技术对公司非常有用,可能将构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孵化器,又没足够的资金来换取他为公司服务项目,那么,经各股东商议,他以他们掌控的技术(知识)为公司服务项目,从而获取一定的股份,这样看起来对公司并没有任何损失,对公司而言应该是有利的。但由于现实情况的管制,导致用工出资可能将导致出资不实的结果。其它明令禁止的金融资产,如特许权管理工作权,不仅具备商业价值,而且在某些行业,还属于稀缺金融资产,近年来大量的PPP⑦项目投入建设运营,特许权管理工作权明显具备确定的、可预期的收益,完全能用做出资。因此,在现实情况下做为被明晰明令禁止的非汇率出资金融资产,其也有可能将合乎公司法明晰规定的“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明确要求,在今后的实践中,是否可能将通过修改制度,能做为出资,还是值得进一步探讨。律师建议:
股东如果以非汇率形式出资,应合乎法律条文明晰规定的金融资产形式,对法律条文明晰明令禁止不能做为出资的金融资产,如用工、特许权管理工作权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明晰规定办理,以免为公司后续经营埋下隐患。①《公司法》第27条 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明晰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除外。
②《公司法》第82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范围本法第二十七条的明晰规定。
③《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明晰规定》第5条 股东或是发起人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
股东或是发起人严禁以用工、信用风险、企业法人联系电话、鳑、特许权管理工作权或是预设借款的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
④《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明晰规定》第6条
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
⑥《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明晰规定》第7条
⑦《PPP项目运作实务》,周兰萍主编,法律条文出版社,2016年5月第1版,P13:狭义上PPP的典型模式是设计-建造-融资-运营(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DBFO)。在该模式下,政府制定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私营部门据此设计、建造相应的设施来提供服务项目,并负责融资和运营。与此同时,政府做为服务项目的主要购买者,向私营部门支付使用费。
段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执业律师,亚洲城市大学EMBA。多年来主要研究企业法律条文事务,助力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担任多家中小企业及政府部门法律条文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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