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除汇率做为主要出资方式外,铜器、土地所有权、专利技术等需用汇率成交价的非汇率个人财产也正式成为常用出资方式,新一代修改的《公司法》(提案稿)中也将股份、债务人明文明确规定为原则上出资方式。虽然提案暂不将用工、服务、个人专业技能等具有物力资本特性的特定天然资源间接不予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物力资本特性的特定天然资源在不合法转化成后也可做为出资个人财产。责任编辑特别针对不同出资方式,从3个微观归纳各种出资方式的出资的具体明确要求、存在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并提出适当的公法提议,帮助企业及出资人或股东降低出资信用风险。
01以犯罪税金的汇率出资汇率出资比较简单,一般而言汇率出资无金额、出资时限、比例的限制。须要的是,出资人以贪污、受贿、强占、侵吞等违规犯罪税金的汇率出资的,将产生如下表所示法律条文效果:
1、由于汇率遵从“占据即所有”的准则,即使股东出资的汇率为违规税金,从基本权利取得微观并不能间接驳斥股东的股东权。一般而言股东在被追责、行政处罚前,其仍独享股东权。
2、在对股东上述犯罪行为不予追责、行政处罚时,应采取拍卖行或者卖掉的方式处理其股份。
✪辩护律师提议:
公司或其他股东应明确要求出资人在《股东协定》(或《投资协定》)中口头允诺、保证用作出资的资金需求不合法,并增设适当法律责任。
02非汇率金融资产出资的一般明确要求依照公司法的明确规定,非汇率金融资产出资应具有以下2个明确要求:
1、能用汇率总金额:即任何非汇率金融资产的价值能汇率总金额。
2、能司法机关受让:即该用作出资的非汇率金融资产能司法机关受让至公司赠与正式成为公司个人财产。
✪辩护律师提议:
1、关于评估结果总金额
(1)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非汇率金融资产出资应评估结果总金额,但并不必然明确要求必须是专精评估结果政府机构评估结果。除涉及国有金融资产等特定明确规定外,特别针对非汇率金融资产的评估结果总金额能简单处理,即由公司的全体人员股东或监事会依照金融资产本身情况,另行优先选择缔约总金额或聘用专精政府机构评估结果总金额。
(2)无论是股东另行协商总金额还是聘用专精政府机构评估结果总金额,均应遵从善意原则。如股东或专精评估结果政府机构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个人财产价值被高估或低估,则需要承担适当法律条文责任。
2、关于非汇率金融资产出资的交付与权属变更登记
股东以不动产、特定动产(汽车、船舶等)、土地所有权、专利技术等非汇率金融资产出资,应交付并办理适当变更登记,否则产生如下表所示法律条文效果:
03几种常用非汇率金融资产的出资明确要求及信用风险☞股份出资
从现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看,股份出资应符合如下表所示明确要求:
(1)该出资股份应限于境内公司股份,境外公司股份不得用作出资;
(2)该出资人不合法持有该股份,即股份权属清晰;
(3)该出资股份不存在基本权利瑕疵及基本权利负担,如未设定质权;
(4)该出资股份能司法机关受让,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未对股份受让做限制性明确规定。
(5)该出资股份应进行价值评估结果。
✪辩护律师提议:
(1)出资人以股份出资的,应明确要求出资人提供股份权属证明,调查核实是否设定基本权利负担、存在基本权利瑕疵。
(2)股份出资的实质上是股份置换(股份受让),应注意章程及法律条文关于股份受让的限制,并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具体而言:应明确要求出资人提供原持股公司的章程、股东协定(如有),重点审查章程、协定是否对该股份的受让有限制明确规定;国有股份受让需报经批准的,应重点审查该出资股份是否经过批准,明确要求该出资人提供适当批准文件;应按明确规定履行股份受让的内部程序,重点审查公司股东会是否作出同意股份出资的决议。
☞债务人出资(债转股)
从现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看,债务人出资应符合如下表所示明确要求:
(1)该债务人应限于出资人对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务人,对自然人独享的债务人不得出资。
(2)债务人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该出资人做为债务人人,已经履行了债务人所对应的全部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条文、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公司章程的禁止性明确规定。该债务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政府机构裁决确认;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该债务人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定。
(3)债务人人有多个的,应对该债务人已经进行了分割,即出资人对用作出资的部分债务人单独所有。
✪辩护律师提议:
(1)为避免债务人人履行义务不完全或债务人人披露不真实,提议尽可能明确要求该债务人出资人与债务人出具联合允诺函,允诺债务人人已完全、适当履行债务人对应义务。
(2)应尽可能优先选择经司法机关已确认过的债务人。
(3)依照相关数据统计,我国法院处理的破产案件,其普通债务人清偿比例一般在20%以下,有的甚至低于10%。如债务人最终无法实现,最终将导致公司损失。应重点综合考量该债务人未来的清偿可能性。其次,应合理评估结果债务人实际价值,重点关注债务人质量、实现难易程度、担保情况。最后,应在增资协定中增设相关条款,约定明确该出资债务人✪未来无法实现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专利权出资
专利权往往有权属登记证明且其易于评估结果总金额、受让,因此专利权出资也更为常用。但要实现专利权出资,除上述基本明确要求外,本辩护律师认为公司及其他非专利技术出资人应重点审查是否具备以下具体明确要求:
(1)专利权主体资格
(2)专利权客体
✪辩护律师提议:
(1)应在《投资协定》、《专利权受让合同》等协定中,明确专利权的受让登记及交割、约定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分配、专利权基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
(2)由于专利权出资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存在不确定性,提议与该出资人的分红比例可不按认缴出资比例。
(3)由于专利权价值受众多因素影响,因此提议对该出资专利权可增设年度评估结果制度,在必要时调整适当的股份份额。
(4)专利权出资后,及时办理权属转移,并与相关出资人签署保密协定。
(5)依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符不合原则上条件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个人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务人人不得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因此,为避免专利出资后被宣告无效或出现严重贬值,可在协定中设定兜底条款,以保证非专利入股方的权益。例如,非专利入股方可约定明确要求该专利于出资后2年内,对价值缩水或宣告无效承担资本补足责任;超过2年的,应对价值缩水或宣告无效承担过错责任。
(6)专利技术出资人应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明确获取公司利润的方式。如仅以专利技术入股,出资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方式约定公司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股东出资协定有可能被视为技术受让合同,从而导致自己丧失股东的地位。
☞物力资本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明确规定》虽明确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用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个人财产等作出资”,但实践中,以个人能力、用工、人脉等能为公司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物力资本做为出资方式也并不少见。例如,2016年横琴新区管委会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物力资本出资管理办法(试行)》(已失效)、2020年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会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出台了《物力资本价值出资管理办法(试行)》。可见,物力资本出资有其实际需求,同时也具有可操作性。但不可驳斥,物力资本出资在价值评估结果、债务人人利益保护、资本加速到期等重要问题上仍存在操作难题。因此,在目前法律条文未明确明确规定物力资本可间接出资的前提下,可通过变通途径实现物力资本出资。
✪辩护律师提议:
(1)象征性出资,并约定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股东以物力资本出资的,可象征性明确要求该出资股东以较少汇率出资。但该出资股东与其他股东应在协定中及章程中约定,股东不以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及分红权等股东基本权利。
(2)设立有限合伙,间接用工出资股东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担任普通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公司投资。
(3)股份激励或绩效工资奖励公司可通过对物力资本出资的股东进行股份激励或者绩效工资奖励的方式实现物力资本出资股东的投资回报。
(4)对赌协定物力资本出资股东可通过对赌协定方式,在满足对赌条件下,变相实现物力资本出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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