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回看
张某于2010年5月4日入职到国联水产公司组织工作,两方签订了口头合约。
2013年4月18日,公司(甲方)与张某(甲方)签保险合约,签订合约:合约时限自2013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5月止;还签订合约根据甲方组织工作需要,甲方一致同意从事管理工作岗位(技术类)组织工作,经两方商谈一致同意,可以更改工作岗位(技术类)。
另,该保险合约附带签订合约:“有鉴于甲方连锁店企业的经营方式特点,甲方一致同意在保险合约时限内顺从甲方的组织工作充分调动精心安排,此充分调动包括甲方职能部门间的充分调动和向其他甲方控股的经营方式单位间相互充分调动,……甲方充分调动通知由此发出,甲方需顺从甲方充分调动精心安排,否则甲方无权中止保险合约,且不缴付任何中国经济酬金。”
张某在的注册登记资料显示其辖下公司为湖南分公司,职能部门为鞋店销售部,职位为顾问,薪水为3500元/月。
2015年10月12日,公司国际部做出了《雇员充分调动申请书》,将展招由原来的湖北分公司鞋店销售部顾问调至湖北东玺店面非食品区顾问。
张某不一致同意公司对其工作岗位的充分调动,贝唐捷伊工作岗位展开入营下班,其在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22日前夕仍至原组织直属机关展开下班签到。
2015年10月19日,国联水产公司做出了《什班巴申请书》,明确要求张某在2015年10月20日前什班巴下班,张某于2015年10月20日收到上述《什班巴申请书》,但仍未去新工作岗位下班。
2015年10月22日,公司做出了《中止保险合约新鑫》,以张某愤而连续加班超过两天为由,中止两方的保险合约。
张某申请仲裁庭,允诺司法机关判决公司缴付其10月15日至10月22日前夕的薪水1590元、中止保险合约中国经济酬金19250元。
仲裁庭于2015年12月25日判决公司缴付张某中国经济补偿金19250元、及积欠的薪水1955元。
公司置之不理,判令高等法院。
事例沃苏什卡
在国际法庭宣判时,公司认为张某赴美期间是接受业务专业培训,且公司也为此开支了有关的专业培训服务费,并不是张某所说的参与日常生活正常组织工作。并一审向国际法庭提供了专业培训的有关服务费等凭据,以印证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确凿证据。现在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中止保险合约,按照签订合约应当缴付酬金,按照余下服务期时限的比例缴付。
张某在答辩时则认为,其在赴美前夕,与其他国外的雇员接受同样的管理,完成同样的组织工作任务,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所谓专业培训。因此,自己在日本前夕是正常组织工作,而非专业培训,公司明确要求缴付酬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公司的允诺不予一致同意。
国际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签订的专业培训协议书系两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两方签订合约了服务时限,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两方签订该协议后,张某提出中止保险合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主张的仲裁庭允诺应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出资专业培训,两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签订合约劳动者专业培训结束后须为用人单位服务5年。现在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违反了协议签订合约,是否应当缴付用人单位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约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专业培训服务费,对其展开专业技术专业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签订合约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签订合约的,应当按照签订合约向用人单位缴付酬金。酬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专业培训服务费。用人单位明确要求劳动者缴付的酬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专业培训服务费。”
由此可见,公司精心安排张某赴美专业培训,并与张某签订了专业培训协议,签订合约服务时限系两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两方签订该协议后,实际按照签订合约履行了义务,现在张某违约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仲裁庭支持了公司的允诺。
转载自:HR730
编 辑:小周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