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公司决议案快速股东出资时限,与否有效率?
民事看法
公司无权透过股东会决议案方式修正股东出资时限。在不存有大股东误用控股权借助出资快速即将到期决议案侵害小股东不合法权益的大前提下,如果股东所夺金额不高且股东具有出资潜能的,应判定修正出资时限的决议案不合法有效率。
习题:
1、我省法律条文对注册资本的所夺时限静观规定?
2、公司若想透过股东会决议案使股东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
3、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抽逃全数出资的股东应分担什么样职责?
4、股东在发现决议案存有曾效力问题后,怎么做就可以把信用风险降至最高?
……详细情况
经典之作事例
A公司设立于2016年4月15日,注册资本为70多万元,其中黄某所夺40多万元,马某所夺10多万元,B公司所夺20多万元。出资时限均为2046年4月14日。
2018年7月15日,A公司举行临时性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案如下表所示:将四名股东的出资时限由2046年4月14日修正为2018年7月20日。马某对该决议案投了赞同票,其它三名股东均赞同,因马某仅认购14.3%,故该决议案投票表决透过。
同时,A公司临时性股东会全会透过了修正公司会章的决议案:如股东未在出资时限内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公司能由涅恩股东履行职责出资。经公司由涅恩30日内,股东仍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其它股东及公司能优先选择:依照前述出资比率调整公司治理,或拨用出让未出资股东的出资额,或对未出资股东间接不予褫夺。后马某于2018年7月20日前交纳了10多万元出资款。
2018年7月27日,马某将A公司判令高等法院,要求证实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案中有关修正出资时限及公司会章中对未出资股东间接不予褫夺的条文合宪。
高等法院认为
该案的争论关注点是所涉2018年7月15日的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中有关出资时限提前及修正后的公司会章中对未出资股东间接不予褫夺的条文与否应证实合宪。
对于出资时限提前的决议案曾效力,我省法律条文对注册资本的所夺时限并无规定,应由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的会章中不予约定。对于该出资时限,公司能透过举行股东会,修正公司会章,重新确定出资时限。但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和公司会章,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误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
该案中,A公司2018年7月15日的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将注册资本的所夺时限自2046年4月14日提前至2018年7月20日,但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要求股东短期内所夺出资系公司因经营需要或其它合理的需要,也未与马某就修正时限进行过协商,故A公司2018年7月15日的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要求全体股东在5日内所夺出资,确实存有不合理之处,并且一定程度上侵害了马某的利益。
但本院又认为,其一,马某称所涉股东会决议案系大股东黄某借助其优势地位做出的,但黄某前述所占股权比率为57.1%,不足以凭其一人控制股东会投票表决的结果,马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它股东受到黄某的控制,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
其二,所涉股东会决议案虽然要求马某在五日内所夺出资,但马某所夺的金额为10多万元,根据一般生活常理判断,对于马某的而言并非无法筹集的巨额出资;
其三,马某在2018年7月20日之前即已经全额实缴了10多万元的出资,能视为对修正后会章的认可。综上,马某要求判定A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做出的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中修正出资时限的内容合宪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有关对未出资股东间接不予褫夺条文的曾效力,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者抽逃全数出资,经公司由涅恩交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交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案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证实该解除行为合宪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中,A公司修正后的公司会章中对未出资股东间接不予褫夺的条文,不存有违反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马某要求判定修正后的公司会章中对未出资股东间接不予褫夺的条文合宪的请求,不予支持。
故,高等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事例涉及到了对股东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决议案不合法性的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公司若想透过股东会决议案使股东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
在公司所夺制改革之后,法律条文对公司股东出资时限并无强制性规定,公司能透过会章来规定股东的出资时限,也能透过举行股东会修正公司会章的方式来变更出资时限。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不存有经营困难、缺乏资金或者其它需要大额资金的紧急特殊情况,但公司仍透过股东会决议案方式使股东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就需要警惕与否存有大股东误用控股权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若想透过股东会决议案使股东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控股权争夺之大股东误用控股权》(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公司的大股东持有75%的投票表决权,在公司享有绝对话语权。大股东就误用控股权形成了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决议案,迫使三名小股东在一个月内交纳450万和300万的出资。最后高等法院经审查判定该决议案系大股东误用控制地位所做出,侵害了小股东的不合法权益,属于合宪决议案。
该案中,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案系经法定程序做出,不存有大股东误用控股权的情形。且四名股东中,马某的所夺额最高,在其它三名股东均同意修改出资时限的情况下,不宜判定出资快速即将到期对马某存有不公平。马某的所夺额为10多万元,金额并不高,且马某也已经在2018年7月20日之前前述缴足了出资,说明马某也具有出资潜能。结合上述事实来看,A公司的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决议案不存有大股东误用控制地位侵害小股东不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属不合法有效率。
2、公司若想透过股东会决议案延长股东的出资时限?
前文已述,公司无权透过股东会决议案的方式来修正出资时限,前文已探讨了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的不合法性问题,那公司若想透过股东会决议案来延长股东的出资时限呢?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公司不存有负债情况和法律条文所禁止的其它特殊情形,透过股东会决议案延长出资时限的行为不存有太大问题。
但如果公司已经对外负债,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为逃避对公司债权人分担职责而恶意透过股东会决议案来延长出资时限的,应判定决议案合宪。公司债权人仍然能要求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股东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公司治理建议
1、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抽逃全数出资的,公司能将其褫夺
如果公司股东未在会章规定的时限内履行职责出资权利,股东不仅应向公司足额交纳出资,还应向已经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违约职责。
对于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和出资后又抽逃全数出资的股东,公司能要求该股东在合理时限内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返还全数出资。如果股东仍不履行职责出资或返还出资的,公司能将其褫夺。我们此前发布的《99%的大股东竟被1%的小股东褫夺!–控股权争夺之小股东逆袭》(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股东褫夺制度,可供参考。
该案中A公司修正的会章中规定:如股东未在出资时限内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公司能由涅恩股东履行职责出资。经公司由涅恩30日内,股东仍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其它股东及公司能优先选择对未出资股东间接不予褫夺。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公民事规定的。同时,A公司明确规定了由涅恩后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合理时限,这种做法也是值得借鉴的。
2、股东诉请证实决议案合宪,没有时效限制
公司决议案曾效力诉讼分为三种:可撤销、合宪和不设立。其中,股东起诉请求高等法院撤销决议案,应在决议案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起诉。
但是股东请求证实决议案合宪或不设立的,不受时效限制。高等法院宣告决议案合宪或不设立后,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但我们还是建议股东在发现决议案存有曾效力问题后及时向高等法院起诉,以免错过最佳起诉时机。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者抽逃全数出资,经公司由涅恩交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交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案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证实该解除行为合宪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高等法院在判决时应释明,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它股东或者第三人交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它股东或者第三人交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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