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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看法
公司无权透过股东会决议案形式修正股东出资时限。在不存有大股东误用控股权借助筹资快速即将到期决议案侵害小股东不合法权益的大前提下,假如股东所夺金额不高且股东具备筹资潜能的,应判定修正筹资时限的决议案不合法有效率。
习题:
1、我省法律条文对注册资本的所夺时限静观明确规定?2、公司若想透过股东会决议案使股东筹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3、未履行筹资权利或抽逃全数筹资的股东应承担什么样职责?4、股东在辨认出决议案存有曾效力难题后,怎么做就可以把信用风险降至最高?……详细情况👇👇
经典之作事例
A公司设立于2016年4月15日,注册资本为70多万元,当中黄某所夺40多万元,马某所夺10多万元,B公司所夺20多万元。筹资时限均为2046年4月14日。
2018年7月15日,A公司举行临时性股东会,并逐步形成决议案如下表所示:将四名股东的筹资时限由2046年4月14日修正为2018年7月20日。马某对该决议案投了赞同票,其它三名股东均赞同,因马某仅认购14.3%,故该决议案投票表决透过。
同时,A公司临时性股东会会议透过了修正公司章程的决议案:如股东未在筹资时限内履行筹资权利的,公司可以催告股东履行筹资。经公司催告30日内,股东仍未履行筹资权利的,其它股东及公司可以选择:按照实际筹资比例调整股权结构,或无偿受让未筹资股东的筹资额,或对未筹资股东直接予以除名。后马某于2018年7月20日前缴纳了10多万元筹资款。
2018年7月27日,马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案中关于修正筹资时限及公司章程中对未筹资股东直接予以除名的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2018年7月15日的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中关于筹资时限提前及修正后的公司章程中对未筹资股东直接予以除名的条款与否应确认无效。
对于筹资时限提前的决议案曾效力,我省法律条文对注册资本的所夺时限并无明确规定,应由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的章程中予以约定。对于该筹资时限,公司可以透过举行股东会,修正公司章程,重新确定筹资时限。但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误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
本案中,A公司2018年7月15日的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将注册资本的所夺时限自2046年4月14日提前至2018年7月20日,但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要求股东短期内所夺筹资系公司因经营需要或其它合理的需要,也未与马某就修正时限展开过协商,故A公司2018年7月15日的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要求全体股东在5日内所夺筹资,确实存有不合理之处,并且一定程度上侵害了马某的利益。
但本院又认为,其一,马某称涉案股东会决议案系大股东黄某借助其优势地位作出的,但黄某实际所占股权比例为57.1%,不足以凭其一人控制股东会投票表决的结果,马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它股东受到黄某的控制,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
其二,涉案股东会决议案虽然要求马某在五日内所夺筹资,但马某所夺的金额为10多万元,根据一般生活常理判断,对于马某的而言并非无法筹集的巨额筹资;
其三,姚某在2018年7月20日之前即已经全额实缴了10多万元的筹资,可以视为对修正后章程的认可。综上,马某要求判定A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作出的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中修正筹资时限的内容无效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对未筹资股东直接予以除名条款的曾效力,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筹资权利或者抽逃全数筹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筹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案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证书,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A公司修正后的公司章程中对未筹资股东直接予以除名的条款,不存有违反上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马某要求判定修正后的公司章程中对未筹资股东直接予以除名的条款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事例涉及到了对股东筹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决议案不合法性的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1、公司若想透过股东会决议案使股东筹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在公司所夺制改革之后,法律条文对公司股东筹资时限并无强制性明确规定,公司可以透过章程来明确规定股东的筹资时限,也可以透过举行股东会修正公司章程的形式来变更筹资时限。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公司不存有经营困难、缺乏资金或者其它需要大额资金的紧急特殊情况,但公司仍透过股东会决议案形式使股东筹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就需要警惕与否存有大股东误用控股权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若想透过股东会决议案使股东筹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控股权争夺之大股东误用控股权》(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公司的大股东持有75%的投票表决权,在公司享有绝对话语权。大股东就误用控股权逐步形成了股东筹资快速即将到期的决议案,迫使三名小股东在一个月内缴纳450万和300万的筹资。最后法院经审查判定该决议案系大股东误用控制地位所作出,侵害了小股东的不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决议案。本案中,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案系经法定程序作出,不存有大股东误用控股权的情形。且四名股东中,马某的所夺额最高,在其它三名股东均同意修正筹资时限的情况下,不宜判定筹资快速即将到期对马某存有不公平。马某的所夺额为10多万元,金额并不高,且马某也已经在2018年7月20日之前实际缴足了筹资,说明马某也具备筹资潜能。结合上述事实来看,A公司的股东筹资快速即将到期的决议案不存有大股东误用控制地位侵害小股东不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属不合法有效率。2、公司若想透过股东会决议案延长股东的筹资时限?前文已述,公司无权透过股东会决议案的形式来修正筹资期限,前文已探讨了筹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的不合法性难题,那公司若想透过股东会决议案来延长股东的筹资时限呢?这个难题需要分情况讨论:假如公司不存有负债情况和法律条文所禁止的其它特殊情形,透过股东会决议案延长筹资时限的行为不存有太大难题。但假如公司已经对外负债,未筹资或未全面筹资的股东为逃避对公司债权人担责而恶意透过股东会决议案来延长筹资时限的,应判定决议案无效。公司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未筹资或未全面筹资股东分担补充赔偿职责。公司治理建议
1、股东未履行筹资权利或抽逃全数筹资的,公司可以将其除名
假如公司股东未在章程明确规定的时限内履行筹资权利,股东不仅应向公司足额缴纳筹资,还应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筹资的股东分担违约职责。
对于未履行筹资权利的股东和筹资后又抽逃全数筹资的股东,公司可以要求该股东在合理时限内履行筹资权利或返还全数筹资。假如股东仍不履行筹资或返还筹资的,公司可以将其除名。我们此前发布的《99%的大股东竟被1%的小股东除名!–控股权争夺之小股东逆袭》(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股东除名制度,可供参考。
本案中A公司修正的章程中明确规定:如股东未在筹资时限内履行筹资权利的,公司可以催告股东履行筹资。经公司催告30日内,股东仍未履行筹资权利的,其它股东及公司可以选择对未筹资股东直接予以除名。这样的明确规定是符合公民事明确规定的。同时,A公司明确明确规定了催告后股东履行筹资权利的合理时限,这种做法也是值得借鉴的。
2、股东诉请确认决议案无效,没有时效限制
公司决议案曾效力诉讼分为三种:可撤销、无效和不设立。当中,股东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决议案,应在决议案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起诉。
但是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案无效或不设立的,不受时效限制。法院宣告决议案无效或不设立后,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但我们还是建议股东在辨认出决议案存在曾效力难题后及时向法院起诉,以免错过最佳起诉时机。【公民事研 149】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
第十七条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筹资权利或者抽逃全数筹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筹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案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证书,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释明,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承购程序或者由其它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筹资。在办理法定承购程序或者其它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筹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明确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介绍李 慧
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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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事律事务部 企业信用风险控制中心 主任行动教育在线商学院《法律条文信用风险》主讲导师中级并购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条文事务。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条文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民事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物流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条文顾问。 点击以下关键字,进入专题页面解散清算 | 隐名股东、冒名股东 | 商业秘密、竞业限制 | 合伙企业 | 股权回购 | 股东会决议案 | 担保、抵押 | 房屋买卖 | 房屋租赁 | 撤销权 | 代位权 | 合同解除 | 合同曾效力 | 买卖合同 | 借款合同 | 损失赔偿 | 网络借贷 | 诉讼程序 | 股东筹资公司治理 华海 劳动者工伤保险 知识产权我们的文章均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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