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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中,当公司作为举报人且杜预个人财产N4891F时,债务人往往判令高等法院要求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此类情形下,债务人的权益如何维护?
4月12日,昌平高等法院召开主题为“公司名下无个人财产 新增股东有方向”的新闻汇报会,情况通报了债务人允诺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众所周知事例、公开审判关键点和申诉提示。
01
N4891F的个人财产商业价值远多于负债金额,应判定属于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可新增股东为举报人
1.基本刑事案件
某健身活动公司注册资本为500多万元,股东张某的所夺出资额为300多万元,所夺出资额时限为2067 年。2020 年,昌平高等法院裁决该公司索赔黄某因窃盗侵害所耗费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42 万多元。但该公司账户内仅有的1 万多元和部分健身活动器材,经评估结果商业价值 24 万多元。于是黄某向股东张某提起诉讼,允诺张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应支付其的窃盗侵害索赔金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2.高等法院裁决
昌平高等法院经该案认为,该公司虽虽有个人财产处于拍卖行过程中,但紧密结合相关确凿证据,能够确认N4891F的个人财产商业价值远远小于黄某仍未债券持有人的债务人数额。同时考虑到,公司虽有其他继续执行刑事案件中的债务人,金额高达 80 余多万元,亦未获得偿还,而有判定该健身活动公司已无法偿还全部负债,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股东张某的出资时限虽未期满,但在公司的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裁决书所确定负债的情形下,仍未本息交纳出资,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因此,顺义高等法院裁决支持黄某的诉请。
3.众所周知意义
宣告破产其原因的判定是允诺新增股东为举报人时必须理清的先决问题。实践中,高等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确凿证据,紧密结合就此结束本次继续处理程序的其原因、负债人当前的金融资本结构情形、生产经营情形、信用情形、技术力量、专利技术、劳动力、恢复继续执行情形、注册资本等情形进行综合审核,以对负债人与否具备宣告破产其原因作出判定。其中,最常用来判断负债人与否濒临破产的依据为企业的金融资本结构表、年报和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报告。
02
股东在继续执行阶段零元转让公司股权,可新增原股东为举报人
1.基本案情
文化公司成立于 2017 年,注册资本为 3000多万元,股东包括于某在内三人。于某所夺出资金额为 2250多万元,所夺出资期限为 2045 年。2019 年,于某以文化公司名义向某投资公司借款 200 余多万元。之后因文化公司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投资公司提起诉讼,昌平高等法院判令文化公司向投资公司偿还借款和利息。投资公司于 2021 年 5 月申请强制继续执行,但未能查找到公司其他N4891F的个人财产。2021 年 6 月,于某以零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的另一股东雷某。投资公司知晓后,向昌平高等法院提起继续执行异议之诉,认为文化公司原股东于某系借款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仓促退股属于恶意逃避负债,遂允诺新增于某为举报人,对公司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2.高等法院裁决
昌平高等法院经该案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主要是于某与投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联系沟通才得以形成的。于某作为公司持股 75%的股东,在应当明知文化公司负有负债、仍未继续执行完毕之时,将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另一名股东,并且转让过程中没有对转让前后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合理安排。综合考量负债形成时间、股权转让时间、与否支付合理对价和相关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等因素,昌平高等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股权转让之中存在恶意规避负债的主张予以支持。故在符合出资快速即将到期条件时,于某应就出资不足部分对公司负债分担补足职责。
3.众所周知意义
股东的出资是法定义务和强制职责,在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时,该职责不基于股权转让双方的合意而解除。公司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也只是对法定义务的履行,无法解释为对所夺义务转移的同意。股东在出资时限届至前将股权转让,仅仅是让渡了自己的合同权利,履行出资的合同义务并不会当然随着股权的转让而转移,这也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体现。因此,所夺时限期满前,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未经已有债务人同意或未对已有债务人落实偿还方案的情形下,在满足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法律要件时,仍要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03
股东向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转入资金不属于向公司交纳出资,可新增股东为举报人
1.基本案情
张某、周某均是某体育公司的股东,周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体育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 多万元,张某所夺出资金额为 300 多万元,所夺出资时间为 2068 年。张某先后向体育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转入资金 120 多万元,向周某名下个人银行账户转入 182 多万元。2020 年,昌平高等法院裁决体育公司退还某器材公司押金 20 多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裁决书继续执行过程中,因未找到体育公司N4891F的个人财产,器材公司以体育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张某作为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昌平高等法院提起继续执行异议之诉,允诺新增张某为举报人。
2.高等法院裁决
昌平高等法院经该案认为,张某向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转入款项,不符合法律对于出资款规定的要件,且张某亦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转入的资金在股东名册中被记载为其“已经交纳的出资额”,或者被公司会计账簿计入“实收资本”。对于张某主张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银行账户转入的款项属于向公司交纳出资的辩解意见,昌平高等法院不予采信,故张某未实际交纳的出资额为 180 多万元。张某的出资时限虽未期满,但在体育公司的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裁决书所确定负债的情形下,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3.众所周知意义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本息存入有限职责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且有限职责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载明股东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中亦应对于股东的出资额进行记载。股东于公司账户开户之后,向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转入的资金不属于向公司交纳出资款,股东仍作为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分担相应职责。
04
总结
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依法享有时限利益。债务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有施行法律文书的情形下,经公司债务人申请继续执行且穷尽继续执行措施还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股东未届时限的所夺出资快速到期,应当在未交纳的出资范围内,对举报人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此外,对于原股东与否应对公司的负债分担相应职责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原股东与否存在利用公司股东的时限利益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恶意逃避负债,侵害公司债务人利益。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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