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股东出资时限,与否只需“经公司三分之一以内的股东一致同意”?
依照《公司法》有关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会章应当写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天数,同时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公司会章、减少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分拆、并立、退出或是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案,必需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依照公司法的上述论述,似乎意味着只要经公司三分之一以内的股东一致同意,就能够修正股东出资时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稿事例》所刊载的(2019)沪02民终8024号刑事案件,明确驳斥了这一观点,确定了“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不适用于牵涉股东权利的事宜。
01
基本此案
2017年7月17日,姚短蕊和第二叶芳游戏音乐、蓝exile在第二人章讷西县开展Tesla全权工程项目的应邀下,透过出让章歌和原告方马某时的股份成为原告鸿大公司股东。同日,鸿大公司修正公司会章为:鸿大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1000多万元,章歌所夺出资700多万元、持鸿大公司70%股份,姚短蕊所夺出资150多万元、持鸿大公司15%股份,何游戏音乐、蓝exile各所夺出资75多万元、各持鸿大公司7.5%股份。
2018年7月10日,Tesla公司工厂入驻上海的新闻刊发,鸿大公司拟发展的唯一工程项目终止。因此,姚短蕊指出所谓Tesla工程项目根本不存在。2018年10月30日,鸿大公司和四个第二乔尔纳姚短蕊寄出鸿大公司股东会通知,该电子邮件由别人收货。2018年11月18日,四个第二人在姚短蕊未应邀出席的大前提下召开鸿大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性股东会(以下简称“临时性股东会”),修正公司会章,将原会章签订合同的所夺天数从2037年7月1日提早至2018年12月1日,并减免姚短蕊独立董事职位、限制姚短蕊股东权利。后姚短蕊控告至高等法院,要求维持原判确认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合宪。
02
裁判员要义
南京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指出:依照公司法有关明确规定,修正公司会章需经代表者全体人员股东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该案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第三项系透过修正公司会章将股东出资天数从2037年7月1日修正为2018年12月1日,其本质系将公司股东的出资时限提早。而修正股东出资时限,牵涉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时限利益,并非一般的修正公司会章事宜,不能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
理由如下:首先,我国实行公司资本所夺制,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所夺的出资额”,即法律赋予公司股东出资时限利益,允许公司各股东按照会章明确规定的出资时限缴纳出资。股东的出资时限利益,是公司资本所夺制的核心要义,系公司各股东的法定权利,如允许公司股东会以绝大多数决的方式决议案修正出资时限,则占资本绝大多数的股东可随时随意修正出资时限,从而剥夺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其次,修正股东出资时限直接影响各股东的根本权利,其性质不同于公司增资、减资、退出等事宜。后者决议案事宜一般与公司直接有关,但并不直接影响公司股东之固有权利。如允许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不一致同意提早出资的股东将可能因未提早出资而被剥夺或限制股东权益,直接影响股东根本利益。因此,修正股东出资时限不能简单等同于公司增资、减资、退出等事宜,亦不能简单地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再次,股东出资时限系公司设立或股东加入公司成为股东时,公司各股东之间形成的一致合意,股东按期出资虽系各股东对公司的义务,但本质上属于各股东之间的一致签订合同,而非公司经营管理事宜。法律允许公司自治,但需以不侵犯别人合法权益为大前提。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需要各股东提早出资或加速到期,系源于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以资本绝大多数决的方式,以绝大多数股东意志更改各股东之间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故此,该案修正股东出资时限不应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
03
实践指导
(一)“资本绝大多数决”的准则不适用于于公司会章写明的所有事宜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公司会章、减少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分拆、并立、退出或是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案,必需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表面上看来,似乎只要拥有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就能够修正公司会章的任何条款,实际上,该法条并非排除部分会章条款需经全体人员股东一致透过才能更改的可能性。透过事例可以明确确定,修正股东出资时限直接影响各股东的根本权利,其性质不同于公司增资、减资、退出等事宜。如增资过程中,不一致同意增资的股东,其已所夺或已实缴部分的权益并未改变,仅可能因增资而被稀释股份比例。而修正股东出资时限直接关系到公司各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直接影响到股东权利的会章不能简单地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
(二)大股东不得滥用权力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基于公司会章的股东契约性和公司自治性,公司会章不仅写明了与公司自治、经营管理有关的事宜,也牵涉不少与股东权益切身有关的事宜,如该案中的股东出资时限。二审判决从公司资本所夺制、股东根本利益、股东一致签订合同等四个方面论述修正股东出资时限不能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的理由,可以看出二审法官对于公司会章的定性,即公司会章并不单纯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宪法”,也是股东人合性、契约性的体现。有关的理论还包括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信义义务等。
从二审高等法院的判决理由可以看出,应当经全体人员股东一致透过才能更改的会章条款绝不止修正股东出资时限,但凡牵涉股东根本利益、公司法基本制度及必需经股东一致签订合同的其他事宜,在适用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进行修正时,都应当注意投票权数。
(三)除了特定例外,对于要求公司股东出资时限加速到期问题,原则上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公司法对资本制度进行改革,取消了以下简称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的明确规定,转而将确定出资时限的权利赋予股东,公司资本制度实现了由有限制的所夺资本制到完全所夺资本制的转变,股东不仅可以自主决定所夺出资的金额,还可以签订合同所夺出资的时限。《全国高等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时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案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实践中,如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而形成的劳动债权,在公司无资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提早出资或加速到期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洪波律师
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主任、创始合伙人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南京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关系研究委员会委员、突发事件应对委员会委员。
曾在政法系统工作十余年,自转行专职律师以来,累计全权各类刑事、民商事诉讼及仲裁刑事案件数百起,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疑难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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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薪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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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奎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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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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