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有限公司出资的方式各种各样,但为了保护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自身利益,有些明令禁止出资,出资应按时本息交纳,未按时本息交纳的,应承担很大的责任,发生已投入使用但没有办理更改相关手续的,法律明确规定给予很大的时间办理更改,否则,按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处理。
1资本三准则
1、资本确认准则
资本确认准则,即定音鼓定资本制,公司在会章中记载的注册注册登记资本金额必须全部实际交纳,公司轴果设立。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公司设立选用而此准则,现修改后的《公司法》已经不再选用而此准则。
2、资本保持准则
资本保持准则,又称资本精练准则,指公司在设立与营运过程别列济夫保持与注册注册登记资本
3、资本维持不变准则
资本维持不变准则,指公司的注册资本确认以后,非依法源,严禁任一减少或减少。公司随便减少资本,可能会侵害债务人和社会的自身利益;而公司无谓地减少资本,又可能造成资本金空置,并减少、三川智慧可向股东分配的股息。因此,《公司法》对公司资本之不定明确规定有相应的程序。
2股东出资方式
1、汇率出资:钱款
能自由资本金或银行贷款资本金出资,但严禁银行贷款出资后,再以公司名义偿还债务银行贷款(明文明令禁止抽逃出资)。
《判例三》第六条 出资人以不独享扎格列的个人财产出资,原告之间对于出资犯罪行为曾效力产生争论的,人民检察院能参考第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宽容获得)的明确规定不予判定。
以贪污、受贿、强占、侵吞等犯罪税金的汇率出资后获得股份的,对犯罪犯罪行为不予追责、行政处罚时,应采取拍卖行或是卖掉的方式处理其股份。
2、股份出资
《公司注册注册登记资本注册登记管理明确规定》第六条 股东或是主办人能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份所在公司)股份出资。以股份出资的,该股份应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能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份严禁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份所在公司会章约定严禁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是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股份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应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是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严禁转让的其他情形。
3、劳务、技艺以及商誉出资
《公司注册注册登记资本注册登记管理明确规定》
第五条 股东或是主办人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用汇率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是主办人严禁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是设定担保的个人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但是,股东严禁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是设定担保的个人财产等作价出资。
4、债权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明确规定》
第六条 债务人能将其依法独享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份。
转为公司股份的债权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务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是公司会章的明令禁止性明确规定;
(二)经人民检察院生效裁判或是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是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是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份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务人的,债务人对债权应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减少注册注册登记资本。
5、有价证券出资
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准则上允许。
6、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上不能存在权利瑕疵,如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存在抵押、处分受限,应进行评估,实际投入使用权,并办理过户注册登记相关手续。
7、知识产权出资
1993年,知识产权出资严禁超过注册注册登记资本的20%;
2013年取消了股东的汇率出资额在注册注册登记资本中所占比例严禁低于30%的明确规定。
8、出资的缴付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本息存入非常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个人财产权的转移相关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出资争论的解决
1、土地使用权—责令更改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主张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责令原告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更改相关手续或是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没有办理或是未解除的,人民检察院应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非汇率个人财产—委托评估
出资人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请求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个人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认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会章所定价额的,人民检察院应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房屋、土地—责令更改相关手续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是需要办理权属注册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没有办理权属更改相关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主张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责令原告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更改相关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更改相关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应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个人财产给公司使用时独享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明确规定的个人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更改相关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是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独享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公司法判例三》
4、股份—责令补正措施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份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份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能转让;
(二)出资的股份无权利瑕疵或是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份转让的法定相关手续;
(四)出资的股份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份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明确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请求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份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明确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请求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按照本明确规定第九条的明确规定处理。
《公司法判例三》第13条
end法税团队主要成员
殷新财
律师、税务师(CTA)、注册注册登记会计师(CPA),法税团队创始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三江学院兼职“教授”,获市优秀民商事诉讼业务律师奖,市律师协会财税事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师协会财务审计与资产管理专门委员会委员,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维权律师团成员。
工作验验:
长期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代理上百件仲裁、诉讼案件、帮助企业进行税收规划、税务稽查应对,辅导企业成功上市、制定企业股份激励方案、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代理企业并购重组综合方案拟定、金融与资本运作等法律服务,涉及商业、房地产、建设工程、高新技术、现代服务、外商投资、餐饮等行业。
执业领域:
公司法、合同法、税收规划、债权债务、股份事宜、并购重组、金融证券法律、企业破产清算、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等民商事法律服务。
张 莹
律师、法税团队创始人,法学硕士,毕业于河海大学法学院,优秀民商事律师。
工作验验:
主办及参与民商事诉讼业务上百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在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法、交通、人身侵害等民商事法律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执业领域:
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债权债务、股份事宜、交通、人身侵害、婚姻继承等民商事法律服务。
邹春丹
律师助理、法税团队创始人,工作语言:中文、韩语。
工作验验:
有基层法院实践经验,在案件执行等民商事法律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 往期回顾 //企业设立篇 || 组织方式(三):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与税收明确规定企业设立篇 || 组织方式(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与税收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篇 || 组织方式(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与税收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篇 || 分公司的法律责任与纳税地点修改前后对照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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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 分公司无书面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无效
最高院案例:夫妻二人设立非常有限公司,就公司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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