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注册资筑地夺制 出资时限自身利益 公司未清偿 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
2013年公民事确定注册资筑地夺后后,民事实践中对公司债务人能否新增“所夺出资时限未期满的股东”为举报人的意见与做法各不相同,博卡格各地各级党委高等法院在事例中对股东出资时限自身利益为保护与债务人自身利益为保护的权衡公法的价值唯物主义不同。
该案是南京市海华永安(武汉)辩护律师房产公司全权的继续执行期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情形下新增公司股东为举报人的获得成功事例,反映了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后武汉具体高等法院在这类问题上的认识,对辩护律师与原告办理继续执行新增股东刑事案件有一定的参照作用。
一、此案概述
受托人与武汉公司银行贷款华海案在高等法院审讯时达成调处协议,武汉市九龙坡区人民高等法院做出民事诉讼调解书。因武汉公司未按上卷履行职责权利,受托人继续委派筑地全权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包含提出申请新增举报人的继续执行提出异议工作)。
继续执行期,经各项继续执行措施查阅,举报人武汉公司无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九龙坡高等法院做出就此结束本次继续处理程序的判决。同时,我方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新增武汉公司的四位所夺时限未期满的股东为举报人。
2021年3月xx日,九龙坡高等法院做出继续执行判决书:新增三股东为举报人,三股东应在未交纳出资范围内对武汉公司此笔债务承担补充索赔职责,在判决施行之日五日内履行职责保险费权利。
二、股东出资是否快速即将到期
(一)
出资是股东的原则上权利
注册资本无论选用实收制、或选用所夺制,出资均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权利与职责,该出资职责严禁宽免、甚至严禁转让。
这是公司资本制度以至公司的其本质决定的,即公司仅是法律蕨科假脉心智的涉外主体,个人财产是公司存活发展与肩负职责的基础,而股东出资是公司个人财产应当与直接的来源。
(二)
股东享有出资时限自身利益
在公民事修改注册资本为所夺制的背景下,股东当然依法享有时限自身利益。所夺时限尚未期满时,股东得以拒绝公司的履行职责出资请求。
同样,债务人在与所夺制背景下的公司进行交易时完全可以审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情况来判断与决定是否与该公司进行交易,债务人同意与该公司交易的行为也表明其接受公示的企业年报中的公司股东出资状况和时限。
综上而言,债务人原则上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即将到期债务的理由请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欠付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职责,即原则上不能要求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提前履行职责出资权利)。
(三)
该案中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正当性
在为保护股东出资时限自身利益的原则下,法律对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明文规则是公民事下股东负有的公司解散清算权利、破产法下股东对公司债务的即将到期规则。
在公法自身利益的考量下,结合九民会议纪要,该案新增股东获得成功的正当性在于:
1、公司债务人不能清偿即将到期债务
作为继续执行依据的民事诉讼上卷表明债务人享有合法即将到期债权,公司不能清偿即将到期债务。
2、刑事案件已进入强制继续执行,高等法院穷尽继续执行措施查无可供继续执行个人财产
继续执行刑事案件中,高等法院因查无可供继续执行个人财产而判决就此结束本次继续处理程序。
3、公司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破产的
结合破产法民事解释一的规定,该公司不能清偿即将到期债务,且存在资金严重不足致无法清偿、经高等法院继续执行无法清偿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具备破产原因。
故此,高等法院判决新增了出资时限未期满的四位股东为举报人。
三、该案涉及部分规则摘要
1、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务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职责,其他债务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即将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高等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高等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个人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
(二)原则上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个人财产,无法清偿;
(三)经人民高等法院强制继续执行,无法清偿;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4、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原告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举报人的营利法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变更、新增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民事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举报人,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5、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高等法院涉外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
(二)关于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及表决权
6.【股东出资应否快速即将到期】
“在注册资筑地夺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时限自身利益。债务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即将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高等法院穷尽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
注:《全国高等法院涉外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坊间简称该文件为“九民会议纪要”),不是民事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仅可作为高等法院在裁判文书“本院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进行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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