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贴士上周接到这份由自己全权的控告书,此案大体是小贴士全权的旦芭芭公司已步入宣告破产托管流程,公司管理工作乔尔纳高等法院控告要求主办人股东、前任股东交纳所夺的出资款。当中,有一位主办人股东钱杨开第已受让股份,那么他与否需要继续分担旦芭芭公司的出资权利?小贴士想以此案为例,分析主办人股东在出资时限未期满即受让股份,还需分担出资权利的情况。
I此案概要:(下列公司、原告中文名称均如前所述处置)
• 2017年8月16日,原告赵敏敏、钱杨开第协力出资成立旦人杰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多万元,化工产品餐饮业服务项目。当中,原告赵敏敏所夺出资700多万元,出任紫苞人,原告钱杨开第所夺出资300多万元,出任独立董事;出资时限均至2047年8月14日;主办人股东赵敏敏实收出资48.46多万元,主办人股东钱杨开第实收出资50多万元。
• 2018年3月2日成立营业网点旦人杰公司杨浦区分公司(下列全称旦人杰公司杨浦区店)。
• 2018年3月28日成立营业网点旦人杰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下列全称旦人杰公司上海浦东店)。
• 2019年1月,旦人杰公司上海浦东店、杨浦区店暂停经营方式。
• 2019年1月3日,钱杨开第将所持的29%的股份总金额290多万元受让给赵敏敏,将所持的1%的股份总金额10多万元受让给吴大幅。
• 2019年2月,提出申请者马可波罗公司向杨浦区高等法院提控告讼,此案于3月28日调处方式开审。
• 2019年8月,杨浦区高等法院开具控告书,判决旦人杰公司赠与无N4891F个人财产,就此结束处置流程。
• 2019年12月11日,提出申请者马可波罗公司向二中院提出申请判决立案旦人杰公司宣告破产托管案。
• 2020年2月27日,旦人杰公司经南京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下列全称二中院)判决步入宣告破产托管流程。
• 2020年3月9日,二中院选定南京市中国建设银行辩护律师房产公司为旦人杰公司管理工作人(下列全称管理工作人)。
• 2020年4月26日,二中院判决表示同意债务人2,647,442.53元。债务人均发生在钱杨开第出任旦人杰公司股东期间。
II法律条文关系图III 此案的争议焦点
钱杨开第与否需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分担连带责任?
IV原告钱杨开第的观点
钱杨开第在2019年1月1日股份受让时所夺出资时限未期满,不属于违反出资权利的情况,现在的股份已经受让给由吴大幅和赵敏敏,无需分担出资权利,更不对吴大幅和赵敏敏的出资权利分担连带责任。
V我方的观点
• 步入宣告破产流程后,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托管个人财产。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交纳尚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主办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恶意逃避出资权利,不分担资本充实责任。目前二中院判决的表示同意债务人均发生在主办人钱杨开第出任股东期间,作为旦人杰公司股东兼独立董事,应当知道公司对外欠付债务。2019年1月起,旦人杰公司已暂停经营方式,钱杨开第此时明知公司对外支付不能,此时受让股份系属恶意逃债。
• 吴大幅、赵敏敏未支付对价,钱杨开第也从未催讨或提控告讼,并不属于正常的商事行为。
• 步入宣告破产流程后,应保护全体债务人人合法权益。《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个人财产,享有法人个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债务分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所夺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分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分担责任。
最终高等法院采信并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钱杨开第在未实收出资范围内分担连带责任。主要理由是:虽然钱杨开第已经出让股份,但注册资本所夺制背景下,发起股东对所夺出资所作承诺,仍属于主办人股东之间对出资互付监督、担保责任的应有之义,并不超出主办人股东分担资本充实责任的合理范畴。此案中,钱杨开第和赵敏敏系旦芭芭公司成立时的主办人股东,钱杨开第虽因股份受让已退出公司,但钱杨开第受让股份时旦芭芭公司已负有未清偿到期债务,故主办人股东钱杨开第仍应对赵育敏的未缴出资分担连带责任。从高等法院的判决观点来看,高等法院认为一旦其他成立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权利,若允许主办人因退出公司而免责,将对公司责任个人财产、公司债务人人利益造成损害。
故,小贴士认为,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在公司已有负债不能清偿的情况下,主办人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亦不能因股份受让而免除。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收制,公司个人财产均包含公司注册资本在内。所夺制下,公司股东虽然享有出资时限利益,但当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所夺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权利。并且,该出资权利被触发后不因股份受让而消灭,否则将导致股东向偿债能力较差的受让人受让股份、逃避出资权利,进而损害公司债务人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附:法条摘要
• 主办人概念《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为成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成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主办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股东。”
• 出资权利概念《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权利】股东应当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所夺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个人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务人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责任,其他债务人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控告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主办人与原告股东分担连带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主办人分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控告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分担相应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分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告股东追偿。
•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权利、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务人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控告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分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追偿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原告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宣告破产法 》
• 第二十五条 人民高等法院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工作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宣告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第二十条 管理工作人代表债务人提控告讼,主张出资乔尔纳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所夺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交纳时限或者违反出资权利已经超过民事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工作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控告讼,主张公司的主办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权利的董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权利或者抽逃出资分担相应责任,并将个人财产归入债务人个人财产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 郑希茜
责编 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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