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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概要
股东A、B和C注册设立D非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多万元,公司会章签订合同注册资本所夺时限为2019.8.1前。股东A所夺的注册资本早已全数实收,股东B只实收一小部分,股东C未前述出资。Brumath公司管理工作难题,已难以恒定经营方式。
刑事案件高度关注点
1、已届出资时限,股东与否须要依照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2、若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谁有资格证书明确要求股东履行职责出资义务?除明确要求其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外,若想向其提倡未履行职责出资的法律责任?
3、明确要求股东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与否受时效管制?
4、股东出资纷争的统辖高等法院怎样确认?
法条及辩护律师看法
(一)刑事案件高度关注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所夺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本息取走以下简称公司在商业银行开办的帐户;只以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未登记其私有个人财产的迁移相关手续……”
看法:事例中的股东B未本息交纳出资,股东C仍未前述出资,其没能依照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出资时限和出资额进行出资,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的股东需“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明确规定,因此股东B和股东C均需依照公司会章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二)刑事案件高度关注点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不依照前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看法:公司D和股东A基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有权明确要求股东B和股东C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职责合同义务或者履行职责合同义务不符合签订合同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职责、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看法: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公司有权明确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公司可以明确要求未出资股东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此外继续履行职责也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因此对于事例中的公司D而言,其可以明确要求股东B和股东C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此外,实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往往会向未出资的股东提倡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履行职责不符合签订合同的,应依照当事人的签订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第六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纷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难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签订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提倡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高等法院可以中国人民商业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高等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商业银行授权全国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看法:基于股东A、B和C共同签署公司会章设立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公司会章可以视为股东A、B和C签署的设立公司的书面合同,B和C没能按时履行职责出资义务视为违约,已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A可以基于合同签订合同明确要求B和C承担法律责任。若公司会章未签订合同相应内容,且股东之间并未签署书面的股东协议书(以此体现股东协议书的重要性),那么股东A可参照使用买卖合同的明确规定,以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LPR利率为基础计算法律责任。(若已全数实收的股东为多人的,则违约金应归属全体已出资的股东)。
(三)刑事案件高度关注点3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看法:显而易见,未出资股东以时效作为抗辩理由是行不通的。
(四)刑事案件高度关注点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证书、分配利润、解散等纷争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高等法院统辖。”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纷争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确认统辖。”
看法:本案属于股东出资纷争,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列举的特殊统辖。(2017)最高法民辖终414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最高法民辖终140号民事裁定书均认为股东出资纷争属于具有给付之诉性质的诉讼股东出资纷争不具有公司组织法上纷争的性质,适用一般地域统辖明确规定。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合同纷争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职责地人民高等法院统辖”,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合同对履行职责地点没有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汇率的,接收汇率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职责地……”。
基于事例中的诉讼请求必然是明确要求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汇率,在没有签订合同履行职责地点的情况下,接收汇率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职责地。那么在本事例中,如果是公司D起诉股东明确要求其出资,则由公司住所地人民高等法院统辖;如果是股东A起诉股东B和股东C向公司进行出资,则由作为接受汇率的公司住所地人民高等法院统辖。
知识点延伸
(一)若股东没能及时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存在哪些风险?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早已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四十六条 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后,应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时本息交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的前述价额显著低于所所夺的出资额的,应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公司依照前款明确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交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交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交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明确规定丧失的股权,公司应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第四十七条 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后,设立时的股东未按时本息交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的前述价额显著低于所所夺的出资额的,应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并加算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知道或者应知道设立时的股东有前款明确规定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明确要求已所夺出资但未届缴资时限的股东提前交纳出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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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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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平辩护律师,中共党员,江苏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江苏瀛纳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熟练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知识。擅长非诉法律事务,多次参与并负责企业股份改制、国有企业债券发行和法律尽职调查等项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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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本栏目是瀛纳辩护律师对办案或接受咨询过程中遇到一些精选事例的分析说解,通过对这些事例的分析,帮助大家去了解一些法律法规。事例如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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