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技术出资做大公司注册资本,并不是好优先选择
萨德基:许多创业团队以为,技术出资是个很好的方法,不但无须钱款,所以新公司法也无须管制技术等非汇率出资的比率,一举多得?然而,事实大相径庭。简法帮提醒我们,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地税总局《有关对个人非汇率性金融资产股份投资相关所得税经济政策的通告》的出台和实施,以技术不实出资此种“以退为进、蔗茅”的作法Sonbhadra反过来。
2014年,《公司法》修改引入注册资本所夺制度,备案机关无须登记实收资本,多数情况不明确要求申请文件,注册资本缴交时限也取消了以后两年时限明确要求,股东可以自由约定科学合理的缴交时限,比如:成立后20年(公司续存期间多为20年)内还清,但缴的总之是要还的,公司其它股东或公司债务人(比如公司濒临破产时)总是可以明确要求还清所夺注册资本的。
为此,许多创业团队惊喜地认为,技术出资可能是一个不错的正面攻击办法,不但无须钱款,是否真有技术转卖也不易查核,似乎毫无顾虑,所以新公司法也无须管制技术等非汇率出资的比率(以后上限为70%),那又一举多得?
在我看来以后地税机关监管并不规范不然,2015年以来,尤其是在即将到来的2016年,我们可能会发现,以技术不实出资此种“以退为进、蔗茅”的作法Sonbhadra反过来:不但会恶化地税经济负担,还可能会面临评估结果和不实出资等系列难题。事实上,据简法帮知晓,已经有许多创业团队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技术出资的地税难题
在我看来在以后的实践中有争议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地税总局《有关对个人非汇率性金融资产股份投资相关所得税经济政策的通告》(税务〔2015〕41号)已经明文规定,技术出资会被拆分为两个交易来对待:一、技术受让;二、出资所夺。前者会产生所得税和其它与技术受让相关的地税经济负担。
一、所得税
依照以上文件规定,应纳税艺术论=技术发明者丰硕成果受让总收入-该资产李骞及科学合理税赋。因此,排序应纳税艺术论需要确认金融资产受让总收入、金融资产李骞和科学合理税赋三个项目的金额。其中,技术发明者丰硕成果受让总收入应依照评估结果后的合理性商业价值确认。假如经过金融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商业价值与股份投资取得的股份比率相违,应当以评估结果确认的商业价值为合理性商业价值。比如:甲以自有技术发明者丰硕成果与投资顾问共同创立一家企业,注册资本1000多万元,甲占30%,则依照股份比率排序投入的技术发明者丰硕成果商业价值为300多万元,但是假如评估结果确认的商业价值为400多万元,则需以400多万元为受让总收入。假如不能提供完整、精确的对个人财产李骞凭据进行精确排序,应由主管地税机关审定其对个人财产李骞。科学合理税赋意味着所得税之外的更大税赋,Nenon有简单列出。
二、技术受让过程中的其它税赋1、营业税
依照营改增相关规定,受让技术丰硕成果税率为6%,但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假如受让方明确要求受让方按6%开具营业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受让方就要承担这6%的营业税。所以,无论是否免征,营业税都无法作为“科学合理税赋”抵扣所得税的艺术论。
2、城建税及附加
受让方假如优先选择按6%缴纳营业税,则附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计入科学合理税赋。
3、印花税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受让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由立据人按记载金额0.5‰贴花;受让非专利技术属于“技术合同”税目,由立合同人按记载金额0.3‰贴花。
4、其它官费
假如受让标的系专利权、软件著作权,还需要缴纳变更权属登记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此项费用也可以计入科学合理税赋。
评估结果与不实出资等难题
上文已经提及,确认缴交所得税还需要评估结果确认技术的合理性商业价值,原本取消了申请文件程序,却因技术出资招来了评估结果程序,且不提评估结果费用和技术出资报税的经济负担。
在这里,简法帮需要强调的是没有真实技术受让,而只是虚晃一招掩盖相关股东不想出真金白银而是拿技术出资做幌子,不但如上文所述,徒增了所得税经济负担,还面临不实出资的潜在风险。尽管国家取消了不实出资的刑事责任(白话:坐牢风险,老一代企业家许多因为此罪锒铛入狱),但民事责任是逃脱不掉的,比如:公司其它股东或投资顾问,闹僵了可以告违约,可以代表公司起诉(法律术语代位诉讼)明确要求实际缴交出资,公司债务人在公司濒临破产等损害其债权的情形下,也可以明确要求实际股东缴交出资。
对创业公司的一些建议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问,尽管技术出资这次交了所得税,下次受让时扣缴的基数或成本也高了,最终不也没有损失吗?地税专家一定笑了:第一、尽管基数提高了(暂且这么假定,因为不实技术出资可不一定能这么推定),表面看起来似乎没有多交所得税,但谁能保证以后受让价格会更高(可能根本没有下次,也没有增值缴税的机会)?第二、即使以后溢价受让要就增值部分交个税,假如有机会,您是优先选择现在缴税还是以后再缴?不但仅是资金的时间商业价值,资金对于创业阶段的企业重要性不必赘述;很多地税筹划的核心就恰恰在于合法递延纳税时点。
那么创业公司应该怎么做呢?
简法帮的建议很简单,如非必要,不要使用技术出资,尤其是不要通过技术出资来规避股东缴交出资的义务。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股东不出资金而取得公司股份或超比率获得股份的情形,完全可以通过合伙(股东)协议、代持等变通途径来解决,适当的筹划可以合法减轻税赋。
即使真的有技术要注入公司,也不一定必须作为技术出资,随着创始人带入公司成为公司对个人财产,依法利用税收优惠转赠股本也不失为一个优先选择。
比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地税总局《有关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税收试点经济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告》(税务〔2015〕116号),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对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对个人股东一次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假如创业企业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明确要求很关键!)的条件,公司溢价融资带来的资本公积以及利润盈余等转赠股本不但同样实现了增大公司注册资本的需求,还能递延个税的缴纳时间,岂不是一个更优优先选择?
最后,简法帮也提醒创业团队,利用好5年分期缴纳的优惠规定,依法利用递延纳税的优惠。比如,上文技术出资情形中,一次性缴清个税有困难的,可科学合理确认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所得税。据了解,地税机关实践中把握的尺度可能比较宽松,比如前4年象征性支付(假设每年1000元),第5年最后时限内全额还清即可,建议与主管地税部门详细沟通了解。当然,假如对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受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份,并取得钱款总收入的,该钱款总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这样的明确要求也是科学合理的。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地税总局有关对个人非汇率性金融资产股份投资相关所得税经济政策的通告
税务〔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地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对个人股份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对个人非汇率性金融资产股份投资分期缴税经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对个人非汇率性金融资产股份投资相关所得税经济政策通告如下:
一、对个人以非汇率性金融资产股份投资,属于对个人受让非汇率性资产和股份投资同时发生。对对个人受让非汇率性金融资产的所得,应依照“对个人财产受让所得”项目,依法排序缴纳所得税。
二、对个人以非汇率性金融资产股份投资,应按评估结果后的合理性商业价值确认非汇率性金融资产受让总收入。非汇率性金融资产受让总收入减除该金融资产李骞及科学合理税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艺术论。
对个人以非汇率性金融资产股份投资,应于非汇率性金融资产受让、取得被股份投资企业股份时,确认非汇率性金融资产受让总收入的实现。
三、对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科学合理确认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所得税。
四、对个人以非汇率性金融资产股份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钱款补价的,钱款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钱款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对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受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份,并取得钱款总收入的,该钱款总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告所称非汇率性金融资产,是指钱款、银行存款等汇率性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包括股份、不动产、技术发明者丰硕成果以及其它形式的非汇率性金融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汇率性金融资产股份投资,包括以非汇率性金融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汇率性金融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份置换、重组改制等股份投资行为。
六、本通告规定的分期缴税经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对个人非汇率性金融资产股份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时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时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地税总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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