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私有技术基本概念的认知
私有技术是没有提出申请专利技术为保护的非专利技术,有关私有技术的基本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的区分,而是从轻工业技术和制造管理工作及商业经营方式几个方面有所著重地作出区分。
依照《反不姑息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密,是指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可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备便携性并经权利人采行秘密性举措的技术重要信息和经营方式重要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该案技术合约纠纷案第十四条若干个难题的说明》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具备品牌价值并经权利人采行秘密性举措的技术重要信息。”
因而,私有技术通常能认知为:“独享一定价值的能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人地方公开过其完整方式和不做为轻工业权获得任何人方式为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是上述对象的组合”[i]。
由此能看出私有技术具备以行、便携性和可传授给性。以行是私有技术存在的前提,也是有用的关键。一旦丧失以行,私有技术便进入了公共领域,其他人可随意获取,即失去了其品牌价值。而便携性是私有技术转让的实质程序法,它必须能够直接应用作制造、经营方式和管理实践。私有技术还应当有可传授给性,若私有技术具备强烈的安卡丽蒙性,难以传授给转移,便不具备做为技术贸易标的展开交易的条件。
有关私有技术的使用权应高度关注的难题
1、高度关注拟总金额出资的私有技术是不是职位技术丰硕成果
依照《合约法》第三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该案技术合约纠纷案第十四条若干个难题的说明》第三条、第三条、第五条有关职位技术丰硕成果的区分,我们应高度关注:
(1)拟用作出资的私有技术,是不是出资人在离开原岗位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企业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的时时处处或是交货的各项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所逐步形成的。若是,则该私有技术归属于出资土公单位的职位技术丰硕成果,出资人对其不独享使用权,无法用作出资。
(2)拟用于出资的私有技术,是否归属于出资天来履行其在某民营企业任职时的时时处处或承担该民营企业交货的技术研制各项任务而逐步形成的。若是,则该私有技术归属于职位技术丰硕成果,出资人对其不独享使用权,无法用作出资。
2、高度关注拟总金额出资的私有技术是不是委托研制的技术丰硕成果
依照《合约法》第三百二十四条,当事人之间能签署技术合约就技术的研制等事宜展开约定。因而,我们应高度关注拟用作出资的私有技术是不是出资人受委托研制而逐步形成,且出资人与委托方约定私有技术权利归归属于委托方。若是,则出资人对其不独享使用权,无法用作出资。
3、高度关注拟总金额出资的私有技术使用权的其他难题
(1)应高度关注该拟出资的私有技术是否已经设置担保物权;是否会侵犯第三方的权利;是否曾投资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是其他类型的民营企业企业法人。
(2)应高度关注拟出资的私有技术是否已经公开。
(3)应高度关注私有技术脱离出资人或研制技术团队成员后,能否为公司所运用、能否为公司创造价值。
有关私有技术总金额出资时应高度关注的难题
1、拟出资的私有技术应经资产评估机构展开评估
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出资人能以实物、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能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总金额出资;……对做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总金额,……。”因而以私有技术出资,应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对于私有技术的评估,我们应高度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评估的对象与拟出资的标的是否一致,因为实践中,有的出资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中评估的对象与其拟出资的对象粗略看起来有些相似,但实际可能并非出资人所指的私有技术。
2、应当签署《私有技术转让协定》转让私有技术使用权
出资人及所有的该私有技术研制团队人员应与公司签署《私有技术转让协定》,约定拟出资的私有技术使用权归归属于公司,出资人、所有的该私有技术研制团队人员对私有技术不再独享任何人的权利;若该私有技术具备有关权利证明,则应向公司提供有关的权利证明文件。
[i] 何燕华.《论私有技术的国际为保护》.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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