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教学操作形式中,由于房产出资参股课税情况极为繁杂,一般并不提议以房产形式出资参股。以房产出资参股的课税情况始终备受税款高度关注,民营企业以房产进行股权投资的,股权创业者与被股权创业者所牵涉的税赋情况相同,相同间接税所得税也相同。监察院依照相关明确规定,概要归纳如下表所示:
股权创业者应纳税
一、营业税
依照旧有地税经济政策,以房产参股,对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独享投资收益并冒信用风险的,获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但,以房产、农地所有权股权投资参股,总收入一般来说利润率的,归属于将场馆、住宅等受让别人采用的销售业务,应按“第三产业”土地税中“租赁行业”征税营业税。
所得税:5%
法律法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地税总局相关股权受让相关营业税难题的通告》(地税[2002]191号)明确规定:“以有形资产、房产股权投资参股,与拒绝接受股权创业者利润率分配,协力分担股权投资信用风险的犯罪行为,不征税营业税。”
《相关以房产或有形资产股权投资参股缴交一般来说利润率征税营业税难题的核准》(国税函[1997]490号)明确规定:“以房产、农地所有权股权投资参股,总收入一般来说利润率的,归属于将场馆、住宅等受让别人采用的销售业务,应按“第三产业”土地税中“租赁行业”征税营业税。”
二、农地营业税
以农地股权投资的,假如被股权投资的民营企业为非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换句话说被股权投资的民营企业绝非将农地用作房地产开发的,暂不征税农地营业税。
但,假如被股权投资的民营企业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股权创业者和以农地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总和应交纳农地营业税。
所得税:粘毛未少于(包括本比率数)计入工程项目数额50%的部份,所得税为30%;粘毛少于计入工程项目数额50%、未少于计入工程项目数额100%的部份,所得税为40%;粘毛少于计入工程项目数额100%、未少于计入工程项目数额200%的部份,所得税为50%;粘毛少于计入工程项目数额200%的部份,所得税为60%。
法律法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税总局相关农地营业税一些具体难题明确规定的通知》(地税字[1995]48号)明确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股权投资、联营的,股权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农地(房地产)作价参股进行股权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受让到所股权投资、联营的民营企业中时,暂免征税农地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税总局相关农地营业税若干难题的通告》(地税[2006]2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以农地(房地产)作价参股进行股权投资或联营的,凡所股权投资、联营的民营企业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民营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股权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地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税农地营业税的明确规定。”
三、民营企业所得税
民营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份非货币资产对外股权投资,应在股权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照公允价格销售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股权投资两项经济销售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民营企业在确认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应该将受让所得计入股权投资当期的损益。假如民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就必须交纳民营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基本所得税25%;低所得税20%,实际执行10%所得税
法律法规依照:
《地税总局相关股权股权投资销售业务若干所得税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00]118号)文明确规定:“民营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份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股权投资,应在股权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股权投资两项经济销售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明确规定计算确认资产受让所得或损失。”
四、印花税
税款所进行的房产股权投资,在受让时所书立的受让书据,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土地税依法纳税。
所得税:0.05%
法律法规依照:
《地税总局相关印花税若干具体难题的解释和明确规定的通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房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民营企业股权受让所立的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地税总局相关印花税若干经济政策的通告》(财税〔2006〕162号)明确规定:“对农地所有权出让合同、农地所有权受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税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被股权创业者应纳税
一、契税
以房产出资参股,被股权创业者应交纳契税。
所得税:3%~5%(具体契税适用所得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所得税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法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以农地、住宅权属作价股权投资、参股,视同农地所有权受让、住宅买卖或者住宅赠与征税。”
例外情况:
依照地税【2008年】175号文件的明确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民营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份资产与别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民营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少于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民营企业(公司)的农地、住宅权属,免征契税。”
二、房产税
以房产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者参与股权投资利润率分红,共担信用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照计征房产税。
对于以房产股权投资,缴交一般来说总收入,不冒信用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获得房产的租金,应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明确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总收入计缴房产税。
所得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交纳的,所得税为1.2%;依照房产租金总收入计算交纳的,所得税为12%。
法律法规依照:
《地税总局相关安徽省若干房产税销售业务问题的核准》(国税函发〔1993〕368号)明确规定:“对于股权投资联营的房产,应依照股权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股权投资联营,股权投资者参与股权投资利润率分红,共担信用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照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股权投资,缴交一般来说总收入,不分担联营信用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获得房产的租金,应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明确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总收入计缴房产税。”
三、城镇农地采用税
民营企业以房地产对外股权投资,被股权投资的房地产的农地所有权随之转移到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所有,因此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应按明确规定计缴城镇农地采用税。
所得税:(每平方米农地)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法律法规依照:
《城镇农地采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采用农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农地采用税的税款,应依照明确规定交纳农地采用税。”
四、印花税
以房地产股权投资参股,依照印花税明确规定,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都要按万分之五的所得税交纳印花税。
所得税:0.05%
法律法规依照:
《地税总局相关印花税若干具体难题的解释和明确规定的通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房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民营企业股权受让所立的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地税总局相关印花税若干经济政策的通告》(地税〔2006〕162号)明确规定:“对农地所有权出让合同、农地所有权受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税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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