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玉凤
行医机构:北京市宽频(菏泽)辩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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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案例↓↓↓
【此案概要】
吴某与王某成再婚,吴某双亲为两方成婚添置一套精装修并支付定金40多万元。再婚,吴某与王某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执。现吴某起诉至法院明确要求判决两方分手,并主张房产定金40多万元系吴某双亲受赠吴某,王某有权拆分该款项。
【辩护律师导出】
现实生活中,双亲为家庭成员成婚添置住宅出资的情况非常普遍。由于大多数双亲出资时都不会明晰则表示为家庭成员购房出资的物理性质,故一旦日后家庭成员分手,则往往会就该出资物理性质造成争议。对此,公法中分歧较大:一种看法认为,依照现实生活经验,双亲出资为家庭成员添置成婚综合楼提供帮助是基于人身关系而造成,出资时没有想过明确要求退还,故该出资犯罪行为应说明为双亲对家庭成员的受赠;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在家庭成员成再婚,双亲出资虽是出于对家庭成员成婚的美好预期,但也不排除成婚北埃尔普的情况,故成再婚的出资应认知为对自己家庭成员一方的受赠,除非其已明晰则表示受赠两方。至于成再婚,双亲对子女添置住宅出资,就归属于上述情况,可以认知为对夫妻两方的受赠。该案中,吴某与王某的情况即归属于再婚双亲为家庭成员出资添置精装修。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涉台编的说明(一)》第十四条首款之明确规定,因吴某双亲并未明晰则表示该定金系受赠吴某与王某,因此上述40多万元定金即应判定为对吴某对个人的受赠,王某有权拆分该住宅定金。
【法律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涉台编的说明(一)》第十四条 原告成再婚,双亲为两方添置住宅出资的,该出资应判定为对自己家庭成员对个人的受赠,但双亲明晰则表示受赠两方的除外。原告成再婚,双亲为两方添置住宅出资的,依照签订合同处置;没有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不明晰的,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八条首款第三项明确规定的原则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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