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题号:
递交时间:
2013/01/06
状况:
已申明
难题副标题:
以峭腹的股份减少创业投资新税难题(急!)
难题文本:
A公司是一间境外挂牌上市公司,近日出让C公司(澳门挂牌上市公司)峭腹的全境D公司的股份,目前所有转让相关手续仍未补办,已经交纳部分新税。现在,A公司拟将其出让的D公司的股份,减少控股子公司子公司B的创业投资。问题:1、该销售业务是创业投资犯罪行为,而非股份转让。因此,A公司不须要交纳新税,只需由B公司对注册资本金资本和资本资本资产减少额依照万分之一五交纳新税;2、假如认为是股份创业投资,A公司若想参考税务[2010]7号该文“创业创业者以其峭腹的挂牌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份转让犯罪行为,不属于投资顾问(股票)交易新税的课税覆盖范围,不课税投资顾问(股票)交易新税”的明确规定,不交纳新税。3、假如前述三点意见建议均不普遍认可,请得出具体文本回复及依照。非常感谢
难题申明:
非常感谢: 您在我们中文网站上递交的课税进行咨询难题益希,现特别针对您所提供的重要信息概要申明如下表所示: 根据旧有新税政策明确规定,你公司以峭腹股份减少对控股子公司子公司的创业投资犯罪行为,可以不视作股份转让,不课税新税。 前述申明为准。有关具体文本办理手续流程方面的事项请间接向您的顾问或所在课税进行咨询。 结语再度发问。
税务总局 2013/01/15
这是中国财务会计视线高峰论坛两个老回帖,偶而被其它老师挑出来了。还是很有趣的两个回帖或是回复。
股份出资须要交纳新税吗? 音视频: unlock 00:00 04:42 退后15秒 高清晰度 快进15秒
母公司以自己所峭腹的标的公司股份,对自己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增资。这种以股份出资的犯罪行为,是不是须要贴花交纳新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税若干具体文本难题的解释和明确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课税覆盖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份转让所立的书据。假如将出资犯罪行为界定为股份转让,那么无疑是须要依照产权转移书据来贴花的。155号文所称的股份转让是不是包含股份出资造成的股份转移呢?站在历史的角度来看1991年的时候基本不存在所谓的股份出资犯罪行为,当时的立法不太可能包含之。据说这是一种所谓的对税法的历史性解释。当然这种解释也牵强,难道税法的条文都如此僵化,都只能代表石器时代的文明吗?还有一种解释认为,155号文所称股份转让是指传统的股份转让,基于买卖、继承、赠与的股份转让,不包括其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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