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合资经营人受让出资交易额,与否须要交纳新税?
受让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合资经营交易额所建的书据不属于新税列出的增值税凭据,SUGOCA新税。
(作者:安徽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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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受让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交易额,受让和受让须要交纳新税吗?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税实施办法明订》((1988)财税字第255号)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新税只对土地税所得税附注列出的凭据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认课税的其它凭据课税。
受让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合资经营交易额所建的书据不属于新税列出的增值税凭据,SUGOCA新税。
(作者:沧州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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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交易额受让,受让和受让与否须要交纳新税?如需交纳新税与否在两方所在顾问地税机关交纳?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税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1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税款依应纳税凭据的物理性质,依次按比率所得税或是上哈瓦区包干排序应缴。具体内容所得税、进项的确认,依本法规注记《新税土地税所得税表》继续执行。”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税实施办法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新税只对土地税所得税附注列出的凭据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认课税的其它凭据课税。”
(作者:赣州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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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有限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有限合资经营人A民营企业将部分或全部交易额受让给另一有限合资经营人B民营企业,A民营企业和B民营企业须要就该交易额受让协议交纳新税吗?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受让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合资经营交易额所建的书据不属于新税列出的增值税凭据,SUGOCA新税。
(作者:山东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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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交易额受让须要交纳新税吗?
您好,受让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合资经营交易额所建的书据不属于新税列出的增值税凭据,SUGOCA新税。
(作者:北京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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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对个人以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资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两方与否须要交纳股份受让新税,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与否须要交纳资本金账簿新税?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资而发生的股份受让行为,SUGOCA新税。
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合资经营人的出资额属于合资经营交易额,不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会计科目的,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SUGOCA收资金账簿新税。
(作者:安徽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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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请问我把在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出资交易额受让给别人,签订的受让协议须要按产权转移书据交纳新税吗?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税实施办法》和《国家地税局关于新税若干具体内容问题的解释和明确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境内书立、领受法规所列出凭据的单位和对个人,都是新税的纳税义务人。《新税土地税所得税表》中列出的“产权转移书据”的课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课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建的书据,以及民营企业股份受让所建的书据。因此,税款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书据”列出课税范围内的凭据应当交纳新税。
受让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合资经营交易额所建的书据不属于新税列出的增值税凭据,SUGOCA新税。
(作者:浙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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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请问我把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交易额受让给别人,签订的受让协议须要交纳新税吗?
不须要。
(作者:宁波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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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合资经营协议约定两个自然人合资经营人以其持有的另外一家公司的股份作价入资到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两个自然人和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为本次出资行为签订了股份受让协议,有以下几个问题须要请教下:
问题1:请问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和自然人与否须要依次按产权转移书据交纳股份受让新税?
问题2:对自然人股份出资对个人所得税是不是按照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由本人自行纳税申报?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无须代扣代缴吧?
问题3:自然人以股份入资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财产交易额增加,因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没有注册资本金,其出资额与公司的实收资本本质不同,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与否须要交纳营业账薄新税?另外,因为目前没有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专用报表,向地税局报送报表时报送一般公司报表,合资经营人出资在报附注体现在“实收资本”中,请问这种情况下须要交纳营业账簿新税吗?
以上问题麻烦老师给出权威解答。万分感谢!
1、自然人合资经营人以股份投资设立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合资经营人和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依次按“产权转移书据”交纳新税。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对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民营企业股份的对个人为税款;由税款向顾问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交纳;税款以其持有的民营企业股份对外投资的,以该民营企业所在地税机关为顾问地税机关。
3、民营企业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交纳资金账簿新税。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合资经营人出资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会计科目的,不交纳资金账簿新税。
(作者:宁波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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