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社会风气组织机构,《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的定义为:“本条例所称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是指民营企业事业基层单位、社会风气团体和其他社会风气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国有金融资产举行的,从事非营利社会风气服务活动的社会风气组织机构。”
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主要就集中在教育、医疗产业,其物理性质决定了举行者、投资人的私法与公司的股东、创业者具有根本性的区别。目前,与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配套的法律条文法规并不完善。我们通过案例索引对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出资人涉及的主要就法律条文问题进行概括重新整理。
一、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举行人的职责,应当适用于何种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答:依照《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注册登记暂行规定》第三条之明确规定,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依照其依法承担民事职责的不同方式分为经济实体、合伙和个体三种类型。在法律条文对筹办中经济实体型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的举行人职责没有明确明确规定时,依照以此类推适用于原则,应参照与该纠纷物理性质最相类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明确规定。(注:农圣(2021)最低法民申4197号裁定书书裁判员看法)
二、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出资人“股权受让犯罪行为”与否有效率?答:从司法实践的主流看法看,基本认定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受让犯罪行为有效率。以下是对此类案件中主要就裁判员看法的概括重新整理。
1. 受让正股前述为土地、房屋、资质及经营拥有权等整体权益,现行法律条文、行政法规中并无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经济实体不得受让的效力性硬性明确规定,故受让犯罪行为有效率。(注:依照(2020)最低法民申6072号裁定书书看法重新整理)
2. 虽然受让协定暗指的“股权”为公司法专用法律条文概念,并不适用于于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但从两方间的受让协定对两方出资情况以及受让正股物物理性质、数目的描述来看,两方的真实意思是出资份额的受让,两方间的受让协定具备正股、数目等合同设立的要素,故两方间的受让协定因缺乏确切的正股而不设立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条文依据。(注:依照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581号民事起诉书裁判员看法重新整理)
三、受让明确要求履行更改注册登记或者明确要求确认出资额与否归属于诉讼退查覆盖范围?答:《最低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学术期刊载了案号为(2015)沪三中民四(商)终字第1161号的李某诉上海静安区艺术子代美术补习学校华海一案,裁判员要义如下:
1. 依照《学前教育防治法》等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经政府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局注册登记设立的私立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私立学校前述出资人为由诉讼请求更改举行人身份的,归属于审批覆盖范围,不归属于诉讼退查覆盖范围。
2. 因私立学校系服务性组织机构,对此类学校的出资在本质上归属于向社会风气的捐赠,私立学校对已投入的金融资产享有独立经济实体财产权,且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归属于社会风气而非出资人,故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其明确要求确认出资份额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条文上的财产权依照。对没有法律条文上的权利基础的事实确认,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
四、私立学校与否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答:《学前教育防治法》对私立学校实行非营利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私立学校与否具备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应以其与否以公益为目的为要件,对此应审查其注册登记情况和前述运行情况。营利性学校可以对外提供担保,而非营利学校则不能对外提供担保。(注:依照 (2017)最低法民终297号民事起诉书看法重新整理)
五、私立学校的出资人与否享有“股东知情权”?答:举行者作为私立学校的出资人,应当有权知悉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等重要信息,这是举行者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先决前提。私立学校(民非组织机构)的举行者,有权知悉学院办学和管理的相关信息。(注:依照最低院公报案例(2016)沪01民终4642号民事起诉书看法重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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